《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系列评论:发挥集采优势确立主导地位
作者: 发布于:2015-07-27 13:25: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集中采购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集中采购成效如何,直接关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败。
十年改革,我国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规范采购理念,在规范采购行为、实现规模效益这一《政府采购法》核心要求方面取得了喜人成绩。
全国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735.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9786.1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73%提升至86.4%,采购行为日益规范,采购主渠道地位已经确立。
为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法定要求,我国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发挥集采法定优势。
机构建设不断完善。截至2012年3月,我国共设置中央级集中采购机构3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3个,省级政府采购中心33个,地市级政府采购中心293个,县区级政府采购中心2021个,全国集采机构从业人员1.6万人。发展壮大的集采机构为集中采购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践行规范不遗余力。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责、权、利关系,操作流程不断创新。规范招标,完善和改善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探索批量集中采购,组织形式日渐完善。
拓展范围应采尽采。积极发挥政策功能,勇于创新,立足货物类采购、拓展服务类采购和工程类采购,以民生采购为突破口,以有为谋有位,以有位求发展,取得了采购规模持续攀升的佳绩。
"政府设立"、"非营利事业法人"的集采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性质决定了其作用的公共性和职能方面的配套管理性;集采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履行法定职能,决定了其在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具有更好的抗压性;集采机构与经办的采购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在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更具有公正性……集中采购机构身上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十年发展,越来越多的集采机构成为飘扬在我国政府采购战线上的旗帜。
然而,集采机构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长期以来,政府采购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错误观念和实践探索中出现的不良现象,或多或少阻碍着集采机构的健康发展。
"集采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集采机构应市场化"的不和谐声音,使集采机构的法定执行主体地位面临挑战。机构设置五花八门,让全国集采机构无法形成合力,个别地方大面积撤销集采机构的做法,让法定的集采职能在这些地区无法落地。
当前在全国各地酝酿推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为集采机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危机之机,也是机遇之机。集采机构如何借势调整,协调关系,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打造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药品集中采购等职能于一体的"公共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法》的整体框架下履行好集中采购的法定职能,考验着每一位集中采购从业者的智慧和魄力。
机遇与挑战并存。一切困难和挑战,都不足以从根本上动摇十年发展确立的集中采购主导地位。
前路漫漫非坦途。围绕体制约束、思维惯性、利益博弈等现实矛盾,集采机构尚须充分发挥集采法定优势,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坚定信心,审时度势,破解政府集中采购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开创集采机构未来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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