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部署试点 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
近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在招投标领域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深入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通知》要求,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分为政府综合试点和交易平台试点。其中,政府综合试点根据各地区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基础,以及部门和地区推荐和申报,分批开展。本批试点在总结深圳市、昆明市先行先试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广州市、宜宾市。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推荐和申报。
《通知》强调,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注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形成一批电子招标投标创新成果。
(证报)
延伸阅读
试点不力通报后仍不达标取消试点
根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分为政府综合试点和交易平台试点:前者侧重探索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后者侧重探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技术创新,实现与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外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对接并交换信息,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本批电子招标投标试点期限为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试点不力的单位,进行提醒通报,对通报后仍达不到试点工作要求的,取消试点称号。试点结束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典型创新成果和经验的,转为创新示范点,并向社会公布。
(光网)
河北 政采预算不得调整或调剂
日前,河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严格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得调整或调剂。确需调整或调剂的,应按照《预算法》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年度内追加的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做到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省直各部门凡是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采购符合《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要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例外筛除”。
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提前2个月办理采购计划,以收定支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还要依据收入完成情况,防止政府采购支付风险。
按时完成支付进度。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无特殊原因,属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在追加或调整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此外,通知还明确,省直各部门的单项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除规定有特定用途外,低于该项目实际支出额10%的部分,部门可留用。但部门全年的政府采购留用资金总额不得超出本单位年度正常公用经费的10%。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将由财政收回。
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日)
成都 政采信用担保融资近3000万元
本月底,成都6个区(市)县百余所学校同步开展的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提升工程,将全部验收结束。承担这项2000多万元合同金额的工程绝非易事,但成都一家中小型企业承担起了这项工程--凭借中标合同,该公司顺利从银行贷款1400万元,补上了资金缺口。
2013年年底,成都正式启动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试点工作。政府采购中标企业凭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合同,即可到银行申请贷款或信用担保。
试点一年半以来,共有8家本地中小企业凭借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获得了近3000万元的信用融资贷款。
据成都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方案,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标的中小企业可凭合同等申请融资及担保。试点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发放贷款。企业将贷款归还到指定银行账户即可。
为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该方案还在简化程序和降低企业融资门槛、融资成本等方面加以明确。“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且贷款利率比一般的中小企业融资利率平均要低10%~15%。”某企业负责人如此介绍说。
不仅如此,由于信用融资无需中小企业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也未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企业融资成本和负担将会更小。
为了全力支持这项试点工作,目前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将担保融资纳入了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川报)
山西 政府采购计划改为备案管理
近日,据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透露,山西省继续精简行政权力,简化政府采购审批。其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取消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核环节。
从2015年7月10日起,山西省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省级各预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由各单位实施采购活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依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同时,明确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财政厅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必须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须登录“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
另外,山西省还取消了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核环节。今后采购单位完成政府采购后可持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事宜,不再经省财政厅核准。
(山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