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系列评论:加强透明度建设构筑源头防腐机制
作者: 发布于:2015-07-27 13:21: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
构建预防腐败的廉政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十年改革,政府采购业界通过加强透明度建设,已然构筑起了一道强有力的阳光采购防腐屏障。
我国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为透明度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使得政府采购的各项有关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规定可以顺利落实。
相互制约的采购运行机制,增强了对采购权的约束和监督,切断了腐败链条。在政府采购机制下,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和需求,操作机构负责组织采购,财政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资金管理,评审专家独立评审,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直接进行业务对接的不同主体之间没有了利益纠葛,从而在根本上降低了腐败的可能。
建立畅通透明的质疑、投诉救济机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受理投诉3262起,处理2033起,在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大大抑制了腐败行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采购机制震慑了腐败行为和寻租私欲。政府采购通过严密的信息公开制度,把本来处于公众视线之外的采购资金使用搬到了"阳光"之下。采购活动从需求提出,到公告发布,再到评标结果、中标公示,所有的过程都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公告要求,让腐败行为无所遁形。
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发挥了巨大的威慑作用。十年来,财政部先后公开处罚了4名评审专家、14家供应商和1家代理机构。
河南、浙江、江苏等地对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宁夏、辽宁、湖北等地还与检察机关联手,积极探索将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引入政府采购工作。
练好内功才能抵御外界诱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连续三年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工作人员将配偶等家属的姓名报到中心备案……不少集中采购机构将初期实行的项目负责制,逐步改成了分段式操作,由不同科室负责不同采购环节的工作,并实行内部轮岗,建立起了环环相扣、监督制衡的内部运行机制。
经过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操作执行机构以及广大采购人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法》"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初步实现,让政府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置于"阳光"之下,这一美好愿景逐步得以落实。与此同时,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勤勤恳恳工作,默默无闻奉献,这些要求也日渐成为政府采购行业的集体意识。
然而让人稍感遗憾的是,在政府采购源头防腐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取得卓越成效的同时,政府采购领域也发生了个别从业人员"为利所驱、为利所害"的腐败事件。
悔于已然,不如防于未然。未来,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的警钟仍须长鸣,透明度建设仍须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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