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保证金收退专户管理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11-06 16:20: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行为,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日前湖南省印发了《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湖南省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专用账户银行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管理等工作。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办法》适用于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政府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保证金的代管。
《办法》规定,投标人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有多个标段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分别提交保证金。
关于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人的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②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③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④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尤其重视保证金的保密管理工作,规定保证金的提交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与专用账户银行、电子交易等系统对接,并通过随机产生的虚拟账户确保投标人信息保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在开标(竞买成交)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人的信息。投标人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如因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成保证金损失、向他人透露保证金信息影响公平竞争的,或因保证金管理问题违法违规的,有关主管部门将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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