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首对样品作规定 如何使用要搞清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10-23 11:42: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样品处理基本要求——无害化
目前,在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样品提供的目录之前,采购人可能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样品评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做好样品的标后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做好样品的处理工作。
一、中标人样品应密封处理。
因为中标人的样品是将来合同履行与验收的重要依据,应该在纪检监管机关人员的见证下,将中标人的样品进行密封包装或者库房封存(车辆),待整体交付时将其作为参照物进行对照验收。在中标样品的包装或设备的门上,应当有采购人纪检监察机关盖章的封条,并经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二、未中标人样品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无毒无害的样品,应该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及时提走,如果未中标人不回收样品的,则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期限,如中标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走则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处理;对于有毒有害的样品,除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中标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走则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行处理”的约定外,还应载明“所有未中标人的样品由投标人自行处理,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未中标人承担”等表述。另外,作为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就样品的安全性采取一定措施,如使用专用的房间或设备存放样品,为参与评审的人员提供手套、口罩、防护衣等安全防护用品等。在样品处理时,一定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传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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