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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首对样品作规定 如何使用要搞清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10-23 11:42: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样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一些印刷质量要求较高的印刷品、材质款式要求较高的服装采购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出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而关于样品的提供与使用管理问题,一直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的一个模糊地带,此次87号令首次对样品使用作了明确规范。在87号令刚刚实施之际,有必要对样品使用的前提条件、样品保管、样品评审等问题加强梳理和强化,以在采购实践中使样品使用效益达到最大化。
 
  87号令出台之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原先的18号令),均没有对招标采购活动中样品的提供、评审和处理作出过相关规定,但在各地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中,有关样品评审使用的规定始终举足轻重。因为样品在某些项目的评审中不可或缺。
 
  但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明确详细规定,样品使用很多时候成为一些投标人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致胜锦囊”,甚至成为某些采购人达成心理意愿的“撒手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样品提供的滥用。
 
  一些采购人为了自身需要或是出于某种倾向性的要求,不论何种项目都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比如某些疫苗等产品具有毒副作用,有特定的存放环境,需存储在恒温冷藏的设备中,而采购人为了所谓的“检验投标产品”真实性,硬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这种要求虽满足了采购人一方的要求,但一旦样品得不到妥善处置,对于评审现场的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不可预估的危害。
 
  二是样品提供不规范。
 
  在一些家具或装修项目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小样儿”,但在招标文件中既未对规格参数作出要求,也不对样品生产标准作出规定,对样品评审也未作任何描述,使评审人员很难对样品作出正确判断;还有的招标文件只对是否提供样品作出要求,提供了就给分,没提供就不给分。还有的地方以是否提供样品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性条件和门槛,不对样品作任何评审,这是于法无据的。
 
  鉴于此,87号令在第二十二条专门对货物服务招投标中的样品提供、使用、评审及处理作了规范,为样品使用进入规范化轨道奠定法制基础,是政府采购的一大进步。我们应该本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项目评审中切实用好样品,使之于国于民有益,发挥好应有的作用。那么如何在87号令的框架体系下用好样品、发挥样品评审的最大效益呢?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一线经验和对87号令的理解作以分析,谨供业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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