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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细节把握技巧 提高围标串标认定能力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10-16 17:3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因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未对串标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因此,上述规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整肃政府采购工作秩序、打击串标围标、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专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各采购人单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认定工作单单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这其实一个非常简单和容易理解的事情。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对考试作弊的调侃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别的同学卷子时,不仅把答案抄上,还把别人的姓名、学号一并抄上了。听到这样的笑话,我们大都会一笑了之,而实际上,这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我们的投标文件编制上。
 
  实践中,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类似考试机械抄袭的现象时常发生,令人哭笑不得。目前,市场上的家族企业多如牛毛,父母、夫妻、兄弟、叔叔、伯伯、三姑六姨等为数众多的家族企业遍地开花,他们或依托父母的母公司“借鸡生蛋”,繁衍出数个子公司,并组成一个个投标集团,只要有一个子公司中标就是成功。因此在做投标文件时,他们很容易忽略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投标文件必须是单个或者独立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拿着相同的投标文件去投同一个项目。
 
  那么,该怎么判定投标文件是否为同一个单位或者同一个人所编制的呢?方法很简单,主要是把握好以下“三个看”即可。
 
  一是看实体,看技术参数、品牌型号等是否相同;
 
  二是看内容,看投标文件的内容编排和文字阐述是否雷同;
 
  三是看签名和盖章,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和公司印章是否相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雷同的投标文件,只要在这些细节上稍加注意,便可判断出是否串标,比如可以看投标文件的装饰风格等方面。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且年采购规模和体量越来越大,因此总有一些供应商为提高中标率,想方设法搞一些串标围标的小动作。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一个案例:
 
  一次采购一批防洪抢险设备,A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同时又是B公司的投标委托授权人,C公司就此举报到工商行政部门,A、B两家公司均不承认。经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发现该委托授权人确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员工(有社保记录、工资单等为证),像这样一个人身兼数职赚取报酬的现象并不鲜见。
 
  另外,一个公司为多个公司办理投标事宜的现象也经常遇到,如A公司代B公司递交投标文件。这个看似合乎情理的现象,其实蕴藏着串标的风险在内。试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什么比投标文件还重要?难道这都可以让人代替行事吗?只要冷静想一想,便可以分析出其中的问题所在。
 
  再如投标报名也是一样,有的公司一连代表几家公司报名,现在多数是网上电子化操作,从IP地址便可以查寻得到。另外,还有多家公司的电子传真件均是一台机子传过来的,这可以从传真件的FAX码上查到。类似这样的违规行为,可能大量地出现在以电子为载体的层面上,只要稍加注意便可识破伎俩。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政府采购对于供应商来说,是用最少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润,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但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是首位的要素。前面说到家族公司中母公司带子公司的现象,难免不会使一些供应商的价值观发生偏转,使得诸如挂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政府采购的一些软件开发项目中,A公司的软件程序员很可能又是B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要多留意。
 
  另外在一些工程造价项目中也有突出表现,笔者就曾经历过一次入围项目采购,经造价站审查,有5%的工程造价师证不是造价站颁发。他们往往利用一些“先进”的手段,刻意将相同的人描绘成不同的角色以蒙混过关,达到中标入围的目的。因此要识别其中的真伪,只有看原件,既要看该成员的身份证,也要看他的资格证。
 
  另外,还要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以便于直接查寻认定证件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不走过场,不被一心通过违法违规谋取私利的人钻了空子。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政府采购的价格应该是透明的,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应该是不相同的。但从目前的一些情况来看,不尽如人意,一个采购预算3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只有4家供应商参与,其报价分别为298万元、297万元、296万元、295万元,这种阶梯式的报价,看不出任何竞争的因素,事前商量的可能性非常大,这便是串标的一个重要现象。作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应该作出决断予以废标。
 
  有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信息化建设项目,最大的竞争是人才实力的竞争,有实力的公司与实力一般的公司,其产出能效是截然不同的,有实力的公司一个工作日就可以做出一个模块,其报价也是贴近实际成本的,而实力一般的公司,一周也很难做出一个模块,其报价与前者相比自然有天壤之别。
 
  因此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不仅在唱标时要给予高度关注和警觉,对报价中存在的问题也绝不可以小觑,同时要细细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如人员匹配、工期、案例等,否则是对政府采购工作职责的亵渎。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密封袋中相互混装”?
 
  家族企业由于是“统一行动”,往往会在一处打印店制作投标文件,并由一个人负责签署盖章装袋,然后一家人前来投标。
 
  笔者就曾有过这样的一次经历:某仪器设备项目采购,A公司的《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印章盖的是B公司的印章。当问其所以然时,答复是在一家打印店打印时章错盖了,当时仅对两家公司作了废标处理。如果按照当前的87号令,完全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这种投标文件混装的现象实践中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文件盖的是A公司的章,商务文件盖的是B公司的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写的A公司名称,而盖的却是B公司的章,有的售后服务方案也存在此类问题。虽然串标情形各式各样,但千变万变不离其宗,关键要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家族企业对于资金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要支出须从母公司转账。有时为了省事,其投标保证金是一个单位的账户转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也就不了了之。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一定要作出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作为自然人也应该有自己的基本账户。这样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供应商的法纪观念,较好地制约供应商的麻痹心理。
 
  总之,要做好串标认定工作不简单,必须要有理(法律依据)、有据(投标文件的事实证据清楚),必须对号入座,切不可搞前瞻性操作,也不可以于法不顾,听之任之。杜绝围标串标,需要业界同仁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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