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五步走”为旧楼加装电梯圆梦
作者: 发布于:2017-09-18 15:52: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5月22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新版《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强制执行,要求浙江4层以上新建住宅将强制安装电梯。同时,浙江也高度重视旧楼加装电梯,近日,温州市住建委联合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旧楼加装电梯的流程。本期,我们将带您看看温州旧楼加装电梯有哪些步骤,为何要设立这些步骤。
温州旧楼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出炉
温州市住建委近日联合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11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温州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将于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温州市住建委解读称,该份加装电梯意见降低了实施门槛,优化了审批流程,将在客观条件允许、居民意愿和资金等主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装尽装。
温州市住建委表示,《意见》有助于促进电梯加装“补短板”,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
温州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起市住建委共组织实施了米丽莎大楼等6个住宅楼9部电梯加装的试点项目,积累经验后,起草了《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指导原则,并规定由区、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负责实施,
之后,鹿城区政府率先于2014年5月出台了《鹿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截至今年年初,鹿城区共实施了东门大厦等10栋楼11部电梯加装。
另外,瓯海区目前已经起草文件,但尚未正式出台。其他地区尚未起草实施办法。
由此一来,不管是与温州市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比较,还是与上海和广东广州、福建厦门等城市的加装电梯实施数量比较,温州市加装电梯工作都已显出滞后。
此次出台的新意见,将有助于方便居民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出行,完善住宅功能,提升居住品质,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
“五步走”完成旧楼加装电梯工作
【第一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旧楼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分单元加装电梯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的,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
温州市住建委解读:以前,市区不少住宅楼业主加装电梯的意愿非常强烈,但奔波多日难以如愿。业主大部分反映相关实施管理办法门槛过高,审批流程繁琐,如以前申请加装电梯以栋为单位提出申请,现在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降低了加装电梯的门槛。
【第二步】申请需“两个2/3以上”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的申请,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提出。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温州市住建委解读:对于有反对意见的,特别是利益直接受损的本单元和相邻单元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应通过沟通协商取得他们谅解和同意,即若他们不同意,不能批准实施;而对于反对意见经沟通协商仍然不能取得一致的,在规划许可阶段召开听证会,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步】加装出资比例业主自愿协商确定
加装电梯协议应包括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等内容。建设安装、维护保养费用的出资分摊比例应由申请业主相互自愿协商确定。
温州市住建委解读:实际出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确定。《意见》中提出出资分摊原则和对底层住户的补偿原则,是为促进业主们就费用分摊尽快协商一致。
建议业主可根据收益多的高层和大户型住户多出资,收益少的低层和小户型住户少出资,不收益的不出资的原则,参考国内其他城市较常见出资分摊比例进行协商。
【第四步】可向属地街道申请可行性论证
申请人可先提出概念性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签署意见后,向属地街道申请可行性论证。
街道应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环保、质监、消防、地下管线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论证。论证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论证的,规划和消防部门应同时提出规划和消防设计指导意见,未通过论证的也应告知理由。
温州市住建委解读:为方便市民申请,《意见》重新梳理了实施、审批和监管流程。如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职能部门会一改传统流水线繁琐的审批方式,在保留必要办理环节的基础上,将采用各职能部门集中现场踏勘、集中会审后各主管部门分头办理审批手续等联审方式,明确了规划部门是方案联审的牵头部门。
【第五步】公示概念性方案等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属地街道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基层组织的协助、见证下,将修改完善后的概念性方案、电梯维护管理方案、代理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本建筑和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至少10个工作日,征求其他业主意见。其他业主有异议的,应实名向见证单位书面提交。见证单位应召集申请人和持有异议的业主,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温州市住建委解读:审批过程中有两次公示,一次是在可行性论证后的意向公示,另外一次是办理规划许可时的法定公示。因为到办理规划许可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施工图设计等一系列工作,投入精力成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等巨大,届时一旦受到其他业主坚决反对而导致项目搁浅,将导致申请人巨大的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有必要在可行性论证后,具备公示条件时,就进行意向公示,了解其他业主的态度,提前协商,尽早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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