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细点评
投标文件伪造材料 一定是虚假应标吗
作者:彭兴洋 发布于:2017-07-31 15:17: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委托就某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寿命检验报告》。”经综合评审后,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而据悉,A公司这份《防爆检验报告》和《寿命检验报告》是生产厂家C公司提供的。
C公司解释称,其产品确实通过了相关测试,拥有真实的《寿命检验报告》和《防爆检验报告》,为证明产品优越性,才将项目并不需要的《防爆检验报告》也提供给了A公司。但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提供给A公司的《防爆检验报告》是错误的,并且向A公司提供了真实的《防爆检验报告》。
A公司发现其投标文件中的《防爆检验报告》确实是虚假材料后,于2016年4月15日与采购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主动放弃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中标更正公告。2016年4月20日,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进行了公告和备案。
A公司得知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以“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由向监管部门举报。随后,采购人以“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向监管部门举报。最后,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和A公司均作出了处罚。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提供伪造材料非主观故意,属于虚假谋取中标吗?
2.案例中A公司主动放弃签订政采合同,合法吗?
3.采购人能拒绝A公司,而与B公司签订合同吗?
专家点评
提供伪造材料非主观故意,能认定A公司是虚假应标吗?…………不能
虚假材料是指伪造、变造的有关材料。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防爆检验报告》,经检验部门鉴定,是伪造的虚假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提供虚假材料是为谋取中标,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本案例中,《防爆检验报告》不是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不是评审因素,没有对应分值,因此《防爆检验报告》不会让A公司获得加分,对评审结果也不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A公司提供虚假《防爆检验报告》的动机,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性。
最后,C公司确实拥有真实的《防爆检验报告》,但由于C公司和A公司工作人员的共同失误,导致A公司提交了虚假的《防爆检验报告》,这与纯粹的“伪造、变造”还有一定区别。
综上所述,A公司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A公司主动放弃签订政采合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供应商以其他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例中,虽然A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意图,但却错误地以为提供了虚假材料,为避免受到处罚,“被迫”与采购人签订了放弃中标项目的协议,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拒绝与A公司签订政采合同,合法吗?…………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采取了很多措施保证评审结果符合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合法的前提下,应推定采购结果是公平公正的。与供应商相比,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就是为防止采购人干扰采购活动。如果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确实发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请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例中,代理机构于2016年3月7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截至2016年4月6日已届满三十日,采购人拒绝与A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本条款适用的情形是单方违法,即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而本案例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A公司主动放弃中标项目时止,A公司并未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是采购人拒绝与A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当A公司主动放弃中标项目时,采购人与A公司的行为均已违法,与本条款规定的情形并不相符。因此,采购人与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实践中如何避免类似情形发生?…………三个举措
首先,供应商提高投标文件编制责任意识。投标文件代表了供应商的能力和水平,评审委员会通常情况下只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因此投标文件决定着供应商能否中标。供应商应认真审核投标文件,确保不出现错误。对生产厂家等其他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例如,能通过电话或网络查询的检验报告,应进行查询。
第二,政采各方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应深入研究立法本意,不能只理解法条表面意思。本案例中,A公司错误地认为自身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进而放弃了中标项目。采购人应提请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却错误地选择了自行处理。如果采购人和A公司精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知识,本可以顺利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最后双双被处罚,着实可惜,这充分表明了加强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
第三,监管部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内容相互联系、错综复杂,存在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对政府采购法律知识进行普法宣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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