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动向•山东
山东 三级联动 打出专家管理“组合拳”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7-31 15:06: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对项目采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究竟哪一家符合条件?哪一家满足采购需求?哪一家性价比最高……这需要评审专家运用自身专业积累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实践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一直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难点和重点,不少问题有待细化、优化、强化,如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监管部门具体职责、专家选聘清退等,都需要一一梳理和明确。近段时间,山东省在专家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举措,我们来看报道。
专家劳务报酬每人每天1000元封顶
“正常评审项目或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的评审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这是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的山东省评审专家最新劳务报酬标准,该标准从7月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采购项目,以及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采购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每人200 元补偿。所有采购项目因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评审劳务报酬。但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给专家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目前,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常常出现专家异地评审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用如何处理的问题,《标准》也做了规定,即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非异地评审,但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而产生的住宿费,也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非异地范围由各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
那么,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谁来支付?怎么支付?对此,《标准》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来处理。
省财政厅已提醒各级采购人,合理预估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此外,《标准》还强调了四种评审专家不得获取、扣减或是收回评审劳务报酬的情况。
一是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二是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减劳务报酬100元。
三是迟到30分钟以上的,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200元,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
四是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的,全额退回。
省市县联动 专家管理职责“九七五”
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有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评审专家的监管,首先要知道自己的职责定位。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省级财政部门九个职责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是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是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三是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四是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五是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六是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七是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八是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九是其他监管事项。
市级财政部门七个职责
市级财政部门从以下七个方面依法履行评审专家监管职责,具体如下:一是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是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三是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四是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五是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六是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县级财政部门五个职责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五项职责: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对参加县级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即当发现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时进行处理处罚。如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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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八种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实施办法》是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整体框架下,结合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实际,对一些管理要求做了细化和明确。
一是明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选定。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是降低评审专家入库门槛。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是明确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八种情形。明确申请人或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是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二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三是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是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五是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六是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是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八是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四是明确专家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及相关活动的五种情形。其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二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其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其四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在职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其五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另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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