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采购人深度看点(下)
现场监督评委会 三种情形随机抽取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7-07-31 15:03: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3.采购人开标现场及时处理疑义
14.采购人废标重招的权限扩大
87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投标截止后不足3家或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②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改变了18号令“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的规定。
15.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①此条所说的资格审查的权利,不包含资格预审。
②已经资格预审的,开标后可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③资格审查在评标之前进行,不是与评标同时进行。
16.采购人新增现场监督评委会的权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委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现场,监督评委会是采购人的责任,采购人要改变以往依赖财政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习惯,切实履行对评委会的监督职责,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17.价格分上限取消
①取消了价格分上限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②分值设置更加严格规范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且与相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
18.采购人具有了重新评标的决定权
①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委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委会应当场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评委会或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重新组建评委会,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合同已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委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的。
违法违规评委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委会。
a.本条用“可以”两字,是从权利角度来强调的,但也是采购人的责任。
b.只有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才需重新建评委会,对评标结果没有影响的,不需要重新评标。
c.采购人决定重新组建评委会重新评标不需要财政部门事前批准或同意。事中事后财政部门对采购人的书面报告审查后发现不符合重新评标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
19.采购人有停止评标的确认权
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委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书面记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认后,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有些评标专家抱有“尽快拿钱走人”的想法,违法停止评标。为防止评委会滥用权力,采购人有权监督评委会。
20.采购人评标现场保密责任增强
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1.采购人按时定标有了更多规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①采购人并非必须按评标报告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
②有合法理由的,如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有权不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③逾期不定标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前采购人没有合法理由对评标结果不满意,采取拖延定标的“策略”将不能得逞,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87号令第七十七条)。
22.采购人有权合法改变中标结果
87号令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通过答复投标人的询问质疑、重新评审、重新评标等,都可以合法改变中标结果。
23.采购人负责追究违约和解决合同争议
87号令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争议解决适用《合同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应及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①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是采购人的合同责任,也是采购人的工作职责。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②因中标人违约,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4.采购人新增履约验收权责
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可邀请本项目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参与验收。
①明确规定了可以邀请非中标人参加验收。当项目曾有质疑投诉,最好邀请质疑人、投诉人参加验收,加强对履约验收的监督,防止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重演。
②采购人应建立内部履约验收控制制度。合理配备合同履约验收人员和定期轮换,履约验收人员应与采购需求决定人员、评标的采购人代表等分离。
③履约验收资料和结果最好公开。验收作为保障项目质量的致命环节,越公开越好,监督越严格越好。
25.三种情况可随机抽取处理
87号令规定了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处理的三种情形:
①邀请招标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
②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的,随机抽取确定有效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③中标候选人排序并列,招标文件未规定如何确定中标人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投标人、有效投标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随机抽取时,应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特别注意:
①只有符合87号令规定的情况,才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不能随意扩大(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
②最好的方式是相关投标人在场亲自抽签,由投标人亲手抽签来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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