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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65个亮点(二)

提出样品使用要求 限定同品牌竞标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07-25 11:54: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
 
  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修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亮点21: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条还明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亮点22: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87号令第三十五条对分包做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亮点23: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为新增内容,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亮点2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了开标活动的参与方,明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亮点25:无须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87号令第四十一条要求,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亮点26: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及申请回避,应当场提出。
 
  87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需回避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回避申请应及时处理。
 
  另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亮点27: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或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还要求,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亮点28: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工作的十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委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需求,但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及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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