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权责愈加明确和细化
编者按 随着《预算法》的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更加科学、规范、透明,政府采购各相关方在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也更加明确。尤其是采购人在预算编制、项目验收等环节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本期我们就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责任深化的具体事项加以梳理,与读者共享。
负预算编制第一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年的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法》是上位法,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进行。
采购人在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质效负全责。因采购活动中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预算过高,国家利益受损;预算过低,易出现废标现象。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既要按照《预算法》“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又要遵循《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九规定的采购原则和标准进行。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备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采购方式的选择权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这就明确,凡是经过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采购人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只有在采购活动因废标等原因终止或失败后,需要采用原选择的采购方式之外其他方式时,才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
为解决财政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法》冲突的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为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对此,《条例》并未规定报备的具体要求。一般来说,采购人报备的基本资料应该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预算、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条件要求、拟实施的时间、拟供货或完工时间、采购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还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采购人可依法选择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组织实施项目采购
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有四种实现方式可选,不论是哪一种实现方式,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是委托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进行代理采购。委托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职责。
采购人在委托采购时,必须提供科学、合理、合法、完整的采购需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二是批量集中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三是协议供货。按协议供货管理模式的规定,采购人直接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
四是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对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进行现场监督,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定,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确认采购结果并公示
采购人实行委托采购的,《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该项目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公告的同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也应随之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的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的名单。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条例》还在第五十条中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于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问题,《条例》四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五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本版作者: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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