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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 双“20”严明执业规范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0:10: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福建省莆田市近日发布《莆田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权利义务、规范执业行为、推行信用管理等手段,探索代理机构“宽进”后的“严管”之道。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过登记备案,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莆田市财政局对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后,材料齐全的在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代理机构即可开展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享受以下权利: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规定参与代理采购合同的验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项目经办人员,按照委托协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等代理活动,不得从事未经委托或无权代理的活动等。

  在执业规范方面,《办法》列明了代理机构应履行的20项内容,包括登记备案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行更新和登记备案;以合理条件对委托人实行公正待遇;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同时,列明了登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以他人名义执业等20项禁止性执业行为。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进行评价。对严格遵守《办法》的代理机构予以诚信纪录,并免去年度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代理机构予以屏蔽名单等失信记录惩戒。失信记录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布期一般为24个月。被公布代理机构整改确有实效的,可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代理机构,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此外,代理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其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暂停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处罚。

(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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