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情况单一来源无需审批和公示
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发函明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针对此类项目的具体操作,该函件明确,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对于此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此外,该函件还强调,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据了解,山西省财政厅此前向财政部发出《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这是财政部经研究后对此作的答复。
(中经)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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