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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虚假材料应标 该走哪种救济途径?

作者:李猛 发布于:2017-05-22 17:35: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期,笔者在浏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时,发现有两则案情比较相近的采购案例,虽然其所反映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基本一样,都是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但是,两个案例中权益受侵害的供应商采取了不同的救济渠道,一个是选择通过质疑投诉的途径维权,另一个选择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权,且结果殊途同归,都实现维权成功。
 
  那么,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该选择哪种救济途径?现结合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案例一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八十五号》
 
  案情回放:投诉人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某采购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NEC PH1400U+投影机的对比度高达2400:1,与NEC官方网站、官方彩页对比度参数信息以及厂商检验报告中对比度检验结果信息不一致。该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中标。经查,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中显示的“对比度”测试信息与检验报告原件信息确实不一致,中标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财政部依法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对中标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财政部另行处罚。
 
  案例二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九号》
 
  案情回放:举报人来函反映中标人某公司投标的吉林一号卫星没有近红外波段数据,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服务方案的响应文件中均称吉林一号卫星的技术参数中包括近红外波段,但吉林一号卫星的运营商提供的材料证明,该卫星的波段组合不含近红外波段。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吉林一号卫星参数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决定:依法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对中标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财政部另行处罚。
 
  引出问题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涉嫌造假,其他供应商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到底该选择哪种救济方式?质疑投诉,还是举报?
 
  问题分析
 
  案例一:投诉人在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前,有一个法定的质疑环节。作为供应商可选的另一种救济方式,在此重点分析。
 
  为什么供应商会首先采取质疑方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涉嫌造假,其他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的问题,实践中确实较难把握,因为这显然不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范围,但通常又能归类到对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范畴。基于此,不少供应商维权时,选择了质疑的方式。
 
  供应商的质疑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也就是说,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事项一般是相同的,本案供应商质疑的内容应该也是“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为什么反映问题相同,质疑却没成功?
 
  本案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涉嫌检测报告造假,有事实依据,但由于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过程中缺少一些执法手段或者其他原因,使得作出的质疑答复不能让供应商满意,于是又引发了供应商投诉。
 
  如果质疑成功会是什么结果?
 
  最大的可能是采购人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顺次选择其他入围候选人,或是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通常,对于中标供应商的违法问题,一般不会再移交监管部门处理。最近财政部正就《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或许正式颁布后,供应商的此类违法行为将有相应处理结果。
 
  综合分析,质疑和投诉两个环节所反映的问题虽一致,但质疑答复的主体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理投诉则是财政部门监督核查质疑答复是否准确的重要程序,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会改变质疑答复的结论。
 
  案例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本案中,中标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含有虚假材料,以此投标谋取中标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事实确凿,其他供应商或任何举报人都有权直接向有关部门、机关进行举报。作为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也应该及时受理和处理。
 
  另外,分析本案还可以得出,财政部门处理举报事项,基本和处理投诉事项一样,都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稍有不同的是,投诉没有公开举报人,也没有质疑这一前置程序。
 
  总结探讨
    供应商虚假投标并中标,举报相比质疑投诉更高效。
 
  质疑、投诉和举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供应商维权的三种比较常见的途径,但由于投诉的特殊性,其不能直接运用,当供应商遇到本案问题时,首先选择哪种维权方式,其实归根到底变成了是选择质疑还是举报。
 
  质疑相对人是作为民事主体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实际上,此类问题能够质疑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即使成功了,有错方只需纠错改正即可,一般不会受到处理处罚。而对投诉和举报的处理主体,是有关行政机关,是一种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成立的,有错方要承担的是违法违规后果。
 
  质疑投诉人是公开的,举报人是受保护的。另外,质疑和投诉在政府采购法律及相关文件中,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并且还有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理周期相对较长。
 
  综合来看,对于本案情形,为更好地打击违法行为,从效率角度来看,笔者更支持供应商将违法问题直接向财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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