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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集中采购流程 调整空调采购组织形式

作者:蒋莉蓉 发布于:2017-05-08 15:09: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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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央政府采购网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目录》)。
 
  空调采购组织形式变动
 
  第一种情况,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不论金额大小均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国采中心将根据相关政策、需求和市场情况组织实施;各单位须按要求编报采购计划,确需追加或更改计划的,报请财政部国库司同意。
 
  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50 万元(含)以下的,除直接执行协议供货外,还可以进行网上竞价。各部门协议供货(含网上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第二种情况,空调机(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及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空调除外)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100 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 万元(含)以下的,除执行协议供货外,可以进行网上竞价。
 
  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目录》调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120 万元以上调整至“200 万元以上”;各部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原“50 万元以上”调整至“10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原“60 万元以上”调整至“120 万元以上”。同时,《目录》对具体品目的执行范围(京内、京外)和执行限额做出调整。
 
  第二,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政策精神,国采中心梳理了《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清单》,明确了设置采购文件资质要求的规定,建立了资格条件负面清单制度,对于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资质,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
 
  第三,国采中心将重点加强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和定点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建立相应履约考核办法,并通过中标产品抽查、末位公示、淘汰酌情递补、工程采购履约巡查等方式,提升供应商售后服务水平,形成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
 
  第四,国采中心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探索试行废标原因、质疑处理结果等事项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梳理不宜公开事项,逐步推动全面公开。
 
  第五,国采中心将继续扩大协议供货与批量集中采购结果挂钩范围,引入价格和数量浮动机制,丰富产品型号;全面推广批量中标产品物流查询系统,依据《目录》调整电子卖场销售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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