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协商谈判最常用 小额项目优先小企业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政府采购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其政府采购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非常完善和严密,是很多国家政府采购借鉴和参考的范本。
就美国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来看,有近十种,但最主要、最常用的是协商谈判采购方式,其操作方式或与中国的竞争性谈判类似。
协商谈判成本低最常用
协商谈判采购方式适用于需求标准不明确或评标标准包括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尚未确定的采购项目。这种采购方式更为灵活、质量有保证且采购成本低于密封报价方式,还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是目前美国常用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一般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合同官先提供概括的功能描述或者采购需求,大于2.5万美元的采购需求必须在指定网站上发布。
第一阶段,专家先就供应商提出的方案进行打分,筛选出竞争力强的投标人,然后合同官综合各投标人的方案列出更明确的评判标准,逐一与供应商沟通,要求澄清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供应商可以采纳合同官的建议,也可以坚持原来的方案。
第二阶段,专家根据新的评价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方案进行评价。谈判采购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物有所值,而不是最低价格。同时,必须召开会议,向所有未成交供应商解释采购结果产生的过程。其他投标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抗议(相当于质疑、投诉)。
密封报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人可以清楚、准确和全面表述采购需求的项目。在全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此种采购方式成本较高,目前在美国政府采购中不常用。
简化小额项目采购程序
为简化小额项目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成效,美国政府规定:3000美元以下的小额采购,无需考虑竞争和价格问题,但是采购金额必须平均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3000美元~1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项目,必须尽可能地面向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推荐使用政府采购卡购买。
此外,美国政府采购还推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类似于我国的协议、定点采购。美国主要的框架协议采购计划是由联邦总务署推行的“GSA计划”,通过预先谈判的方式对一系列通用货物或服务确定供应商名单,并签订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协议期内提供的商品价格比提供给商业客户的更优惠;同时,供应商如给予其他可追踪客户优惠的,政府有权等比例享受该优惠。
公开、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领域或条件下,也允许在限定的供应商范围内进行有限竞争,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独一资源(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紧急采购;为应对国家紧急情况的扶持性采购;与国防条约有关的采购;法规明确授权从独特供应商处采购的;高保密性的采购;合同官作出决定,并得到国会同意的有限竞争采购。(财网)
相关链接
美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约500部
美国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但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约有500部,最主要的有《武装部队采购法案》、《联邦财产及管理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等。
为便于执行和操作,联邦政府将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形成了《联邦采购条例》(FAR)。FAR对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合同类型、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条款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经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批准,各联邦机构可依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对FAR作必要补充。
在实践中,除少数机构外,都要统一执行FAR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采购合同也要受到FAR的约束。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采购法规或政策,但不能违背联邦有关法规。地方政府采购法规在具体采购程序上一般与联邦不同,如公开招标时限要求、采购标准等。(财网)
上一篇:七日一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