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限行成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根据此前北京、广州等地的PM2.5源解析报告,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这类超大城市的最主要空气污染源。在此前提交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稿中提出,各地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制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出行时间。
但这条内容被不少人诟病。有观点认为,这将意味着地方政府可在不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限制公民使用机动车出行,可能造成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对这一条进行了一些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此前介绍,为防止对公民财产权造成侵害,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词条内容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各方面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李安东表示,这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程序,但是我认为,这不足以防止公权对私权的限制。因此,应该有更过硬的约束条件,比如说限行必须经过各级人大或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排除对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授权,鉴于各方面对该条意见比较大,建议慎重研究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方新认为,限行等措施如果需要常态化,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评估。一是要研究限行、限购措施对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性,到底有多大作用;二是要研究这种限行措施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冲突,如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措施,限行后是否要相应减免车船税或者有其他形式的补偿。
不少委员提出,机动车污染的问题确实需要加快解决,除了控制机动车总量和上路车数量外,更应整体降低机动车污染水平。孙宝树提出,油品升级仍是当务之急,可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加以强化。(央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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