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3个缺陷 做好5个应对
勿让样品提供妨碍公平竞争
作者:梅爱民 发布于:2017-04-05 14:16: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最近,某单位一办公家具公开招标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了详细的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投标时提供一套成型的办公桌椅供评审,样品不合格者作为无效标处理。
该项目尽管投标单位较多,但由于采购人对样品的要求比较严格,评标委员会仔细对照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只有三家投标单位提供的样品能完全满足要求,有半数的投标单位因样品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被提前淘汰出局,经对样品合格的三家单位唱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样品提供3个弊端
上述做法,在程序方面找不出什么问题,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的做法也并非不可行。但笔者认为,采购人要求提供成型的办公桌椅,其做法值得商榷。因要求提供成型的样品,存在一定弊端。
一是,时间仓促。投标单位难以在短时间内制作完成,运输不便,也增加了投标单位,特别是外地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
二是,便于串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成型样品未必就是投标单位自己制作完成的。
三是,如果采购人要求的样品恰好是某一投标单位以往所供货物,那该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样品就能完全满足所有技术参数要求,其他投标单位在提供样品方面就处于劣势,大家就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也就谈不上公平竞争了。
规避缺陷5个举措
那么,采购人该如何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样品呢?笔者认为,样品不应是成型样品,应为其中的某一部件,比如有材质要求的,只需提供一小块板材即可。
可是,采购人认为只提供某一部件难以体现投标单位的整体制作水平,只有成型样品经评审合格,如果中了标,才能放心。
这种情况下,采购机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采购文件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应对举措。
一是,对样品的制作要求不必过细。采购人提出的要求须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必过于具体,要给投标单位一定的发挥空间。
二是,给投标单位留出样品制作的足够时间。从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法规的20天是不够的,必须留足制作样品的时间。
三是,费用要得到合理补偿。投标单位所制作的样品,采购人必须无条件回收。经评审合格的,按中标价结算;不合格的,按不合格项的多少进行折价处理;无法使用的,不予补偿。
四是样品合格与否须把沃好度。对于样品,不得吹毛求疵,应有一个允许偏差。比如要求高度为800mm的,实际尺寸不可能正好800mm,如允许偏差为20mm,实际尺寸如为780mm,也应认定为合格。还有些指标,并不十分重要,也不存在技术难度,在中标后是可以调整的,也不能草率地认定为不合格。比如颜色方面,样品的颜色有偏差,不应过分苛刻,将来中了标,采购人提供色卡,让中标单位照着做即可。
五是,防范投标单位串标。如不同投标单位提供的样品雷同,特别是局部细节的处理也做得一模一样,那就视同投标文件雷同,涉嫌串标,按无效标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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