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整治 杜绝采购公告故意出错玩猫腻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7-04-05 14:14: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有供应商反映,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要么采购人名称不全,要么采购人名称有“低级”错误,要么信息发布时间“巧妙”……造成供应商无法顺利、及时、准确地获知采购信息。那么这些现象具体是如何体现的?该如何规范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行为?……
事件回放
近日,一供应商到监管部门“口头投诉”,称本市一社会代理机构所发布的招标公告总是“出错”,如乡镇一级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标题上没有冠以乡镇所在地省、市、县的名称,供应商需要将一个县市数十个乡镇的名称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全搜一遍才能找到。供应商认为,这种搜索方法不仅耗时费力,还容易遗漏,不能及时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该供应商还从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下载了几份公告为证。指出,同一采购代理机构近期发布的公告,还经常“故意”出错,如某学校,本无“省”字,却在采购信息公告中变成了“××省××学校”,这使得供应商在搜索时直接用“××××学校”搜索不到该采购项目的信息。并且该供应商还“投诉”说,该采购代理机构有些招标公告经常在晚上10点之后才发布,虽然挂网公告的时间达到了法定时间要求,但“偷工减料”了。
事件分析
对于上述事件中提到的针对采购信息公告的“投诉”,笔者查阅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发现解决事件中供应商所“投诉”系列问题的相关处理和解决依据。
如关于“公开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只有以下要求: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是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是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四是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的售价;五是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六是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没有要求在“公开招标公告”上必须冠以省、市、县具体名称的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采购信息标题应当包含那些要素。
针对该供应商“投诉”的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加以重视,并进行规范,保证供应商的知情权得到落实,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更加具有竞争力。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各地应当出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发布实施细则》,以进一步详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行为,比如采购人单位名称的标准写法、公告的发布时间等。
二是,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对于经常“出错”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
三是,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采购信息虽然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但按规定是需要采购人事前签字认可的。对于像供应商所投诉的采购人的名称“故意”出错,如多一个字或少一个字的现象,采购人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四是,供应商应配备专门的信息收集管理人员,同时可以开发相应的软件,凡是与自己业务有关的信息实现自动搜索和抓取,并及时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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