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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政府采购中的制造厂家授权书(上)

厂家授权书因需而设 勿作实质性条款

作者:曹国强 发布于:2017-04-05 10:56: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编者按 在一些招标文件中,经常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的规定,甚至将之作为一项实质性条款,如果供应商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就直接判作无效标,实践中也有不少供应商为此提出质疑投诉。但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制造厂家授权书作出详细规定,实践中每个政府采购项目对制造厂家授权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那么,制造厂家授权书是否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如果要求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在提供时间和评分标准上该如何规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商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围绕这一系列问题,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进行分析探讨。

案例回放
 
  近日,某仪器公司在购买某高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标书准备参与投标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才能投标。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否则不能购买此次项目的招标文件。

  该仪器公司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六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针对不合理要求进行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如采购需求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等内容的,应当建议其改正。

  据此,该仪器公司认为采购人要求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才能投标的做法不合理,遂向当地财政部门举报。
 
  问题引出
 
  1.如需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什么时间提供合适?

  2.制造厂家授权书必须提供吗?
 
  专家点评
 
  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出示原厂授权书,本质上属于一种资格审查行为。而根据规定,资格审查只有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才有权进行。资格预审情况下,应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公开招标中,应由评标专家在投标文件初审时,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时审查。
 
  因此笔者认为,要求潜在投标人在公开招标报名环节就提供原厂授权书,不能提供的不能参加项目投标活动的做法,违反了评标和资格审查有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法定程序。
 
  要求供应商什么时间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两个时间节点
 
  1.资格预审时提供
 
  资格预审时可以在报名时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包括有没有原厂授权书。但资格预审并不是在招标报名时进行的,必须按资格预审程序,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再由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跟投标报名是两回事、两个阶段。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报名环节不应该要求出示厂家产品授权委托书,该文件只应放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即可。因此,只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即可,要求在投标前提供相关资质、授权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才能参与投标吗?
  不是
 
  就本案例退一步来说,即便采购人没有做出必须提供原厂授权书才能投标的要求,笔者认为要求提交制造厂家授权书的做法也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资格审查阶段要求必须有原厂授权书,就有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供应商的嫌疑。但在品牌、同业竞争非常充分的前提下,如果采购人想达到采购效益最大化、接受中标商更好的服务,要求提供原厂授权书可以理解,但不能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就对此有专门规定,即: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
 
  而一些地方的政府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除直接向原厂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将提供原厂商的授权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但可以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取得并提供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文件。
 
  另外,如果原厂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打算给供应商提供授权书,那么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提供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函,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增加相应条款加以明确。
 
  (作者单位:中国水稻研究所)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 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依法处理。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什么是制造厂家授权书?
 
  ■ 彭兴洋
 
  制造厂家授权书是制造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授权书,主要是证明投标人所提供的商品设备等是取得了制造商的合法授权,制造商愿意为投标人的投标提供相应的商品设备及服务。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实践中有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样本,有的让供应商自行制作。笔者从网上下载了一个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样本。
 
  根据网上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样本,我们可以看到制造厂家授权书有4个要素,分别是:①制造厂家的基本信息;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③制造厂家受提供货物有关事宜约束的意思表示;④制造厂家授权供应商提供货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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