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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十种违规情形将被清理出库

作者: 发布于:2017-04-05 10:42: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财政部日前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改变目前PPP咨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低价恶性竞争的局面,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宽进严管
 
  《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要满足4个条件:依法设立;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此次《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咨询机构进行排名”的相关要求,而且第十二条还明确,机构库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但同时,财政部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多项严格的管理举措,如要求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督促咨询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委托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并完成机构库实名注册后,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
 
  另外,PPP咨询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名称、咨询服务内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都应录入项目库,以对PPP咨询机构的诚信情况进行监督和记录。
 
  可见,财政部此次《暂行办法》对PPP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秉承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宽进严管”的理念。
 
  绩效导向
 
  据了解,在此前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咨询机构入库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名录的建立、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原则”。而此次《暂行办法》第五条,将这一表述变为“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可见,“绩效导向”原则已经成为PPP咨询机构入库的第一位因素。
 
  而且,在《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中,还要求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以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同时,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条红线
 
  《暂行办法》对PPP咨询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同时,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10种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暂行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详见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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