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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内控 追求物有所值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7-06 17:02: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文化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工作培训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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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工作培训现场遥 

 

  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系统梳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形势要求,明确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近日,文化部财务司举办政府采购工作培训会,学习贯彻《条例》及相关政策。

  文化部财务司副司长燕东升主持会议并讲话,文化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110余人参加了培训。财政部国库司、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仪国际招标公司相关人士应邀进行授课。

  “5月29日,杨志今副部长在财务司《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的报告》上批示:‘拟同意,报请雒部长审示。’5月30日,雒树刚部长批示:‘请党组成员、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要认真贯彻《条例》,规范操作。财务司要帮助各单位熟悉掌握《条例》。’”培训会上,燕东升首先传达了文化部领导的指示精神,并表示《条例》对文化部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司将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监督指导,努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燕东升表示。他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把《条例》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对《条例》的理解和把握、运用。

  二是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政府采购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购买性支出所蕴含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性目的,既要实现政策性目的,也要实现物有所值。

  三是协调配合,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预算管理机制,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四是加强学习,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和专职专岗,实行政府采购人员备案,定期开展理论培训和实务培训。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副处长夏玲系统地介绍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发展历程,重点讲解了《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进行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调研员李亚军、调研员张雷,分别就网上竞价的操作规程、信息类产品的公开招标流程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要求作了讲解。中仪国际招标公司相关人士以案说法,介绍了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的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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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三部委推进五类公共文化服务购买

  日前,文化部联合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五大类公共文化服务,即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以及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

  《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公共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国办)

 

  政采动态

  印发通知促《条例》落地生根

  为全面学习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文化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通知。

  通知从八个方面梳理了《条例》的要求,明确了文化部下一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一是把好政策底线,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二是从源头抓起,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三是加强制度对接,明确采购工程法律适用;四是立足法律依据,细化政府采购程序;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强化违法责任追究;六是注重部门会商,突出主管部门审核责任;七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八是公开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方面,根据《条例》对《政府采购法》中提及的“财政性资金”概念内涵的界定,通知指出,文化部批复各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都应属于财政性资金,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各单位政府采购部门应统筹规划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随部门预算按时准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超预算不得采购,先有预算才可以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要做到“预算应编尽编、项目应采尽采”。因项目预算调整或临时性采购需求等原因,需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在预算批复后及时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

  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通知强调,《条例》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的需求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要求各单位政府采购部门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加强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衔接,既要把握好政府采购政策,又要充分考虑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对于《条例》中强调的“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通知要求各单位提前对政府采购需求计划进行摸底,做好采购事项的统筹管理,避免违规风险。

  在公开采购信息方面,通知提出,《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预算法》也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与此同时,财政部正在建立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为此,通知要求,各单位要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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