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亚利聊政采(83)

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应把握哪些要点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4:46: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1.jpg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本期话题是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应把握哪些要点。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比财政部20号令,《征求意见稿》至少有五个亮点。
 
  一是对质疑答复进行规范。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实践中不少投诉都是质疑答复不当诱发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书面答复质疑。质疑答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名称;收到质疑函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权利;质疑答复日期。文件名称也改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
 
  二是明确了跨区域采购项目投诉案例的管辖权限。从法律上看,管辖可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没有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避免受理投诉时相互推诿。
 
  三是解决了受理质疑后该怎么处理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成立的,要区分是针对采购文件还是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
 
  如果供应商的质疑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修改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修改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个人认为,这条值得商榷。既然质疑成立,怎么可能对采购结果无影响?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只要成立,就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如果是针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应分开来说。如果过程违法,即使不影响采购结果,也应重新采购。如果质疑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而合格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从合格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如果少于3家,应重新开展采购。
 
  第四个亮点是对拒绝配合财政部门调查的供应商明确了处理办法。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调查的,按投诉人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这个做法可看作是财政部门取证难的一个解决途径。建议对“质疑人及相关当事人拒绝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对质疑内容进行调查”也作相应规范。
 
  五是明确了期间的计算方法以及届满之日的准确含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与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超期。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这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质疑投诉在时间上扯皮。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如果有,赶紧在3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财政部指定的邮箱tfszqyj@163.com。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我们也愿意主动搜集业界有关意见,并在整理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我们的邮箱是tougao@caigou2003.com。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