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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82)

节能清单内产品价格垄断如何避免

作者: 发布于:2017-02-27 14:45: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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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本期话题是节能清单内产品价格垄断如何避免。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空调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少人为此担心:对于节能产品采购清单中比较冷门的空调机型,是否会造成竞争低下而形成价格垄断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医院委托一集采机构就风冷热泵机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采购文件对评标办法的规定是: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机组在有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复印件,投标产品和清单内型号规格须一致。评标委员会将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分各项为0,且不得中标。若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要求,项目作废标处理。
 
  有A、B、C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报价分别为398万元、300万元、265万元。经核查,只有A公司的机组在节能清单内,毫无疑问B、C公司无缘中标。中标结果发布后,B、C两家公司都提出质疑,理由是A公司中标价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应判为无效标。这就提出一个问题:高价中标可行吗?
 
  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答案。
 
  一种认为合法不合理。因为本案例有符合需求的机组在节能清单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空调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在清单内采购就是违反法规要求,因此高价中标也是合法的。但是,高价中标不合理,因中标价格畸高。由于只有一家供应商产品在清单内,造成价格垄断。尽管如此,并无法律依据可直接判定A公司为无效标,因目前市场平均价的认定标准也并不完善。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判定无效标。因为当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发现评审价格明显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应在评审意见中详说理由,若出现中标候选人报价远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可建议作无效标处理。虽然在节能清单内采购是强制性要求,但也应避免“垄断条款”造成“价格虚高”。那究竟如何是好呢?
 
  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角度看,如果某一机型纳入政府采购节能清单的只是市场上的极小部分,而且是“专供政府”,那么所起到的政策效果就不够明显,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很多同类企业的参与,降低了竞争性。但如果节能清单准入要求科学、政府采购市场吸引力足够大,节能清单恰能对供应商、对产业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也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
 
  由于冷门机组属于新型技术,生产厂家少,政府采购对其需求也较少,而进入清单首先要做节能认证,需一定成本和费用,因此很多厂家不愿进入节能清单,使得节能清单中此类产品少之又少,极易造成价格垄断。那怎样避免节能清单产品的价格垄断呢?
 
  建议采取两个方法:一是扩大此类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规模,形成批量效应;二是降低节能认证成本及费用,减少认证环节,吸引更多厂家自愿进行节能认证,便捷地进入采购清单。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以上观点你认同吗?欢迎在留言板上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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