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聊政采(81)
节能清单以外采购谁担责
作者: 发布于:2017-02-20 14:00: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 刘亚利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是最核心的法律文本,就空调采购来说,因涉及节能清单产品强制性采购要求,所以采购文件编制难度更大。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6年7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实践中,由于空调认证型号多达几千页,细化分类不好界定,“无法满足”需求的标准也难以把握,代理机构执行风险大。为保险起见,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通常是先按强制采购节能清单产品要求做,如果投标人都无产品在节能清单内,就先流标再重新采购,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那怎样做才合理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集采机构受委托对某医院风冷热泵机组进行采购,要求具备制冷和制热的功能。医院经调研,目前生产厂家少,节能清单中也没有对应机型,于是要求在节能清单外采购。集采机构采纳了医院的意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不进行节能清单核查,允许在节能清单外采购。有4家供应商投标,最终A公司中标。D公司提出质疑,原因是:空调为节能清单强制采购产品,自己提供的机型在节能清单之内且满足需求。经核实,4家投标人,确实只有D公司的机型在节能清单内,且在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节能清单证明。如此,废标就是必然的了。
而采购人呢,作为项目需求的提出者,制度赋予了其自行制定需求的权利。但在提出需求时,往往从自身经验出发。如本案例中,采购人由于受专业水平限制,向集采机构出具了在节能清单外采购的说明,导致采购文件没有执行强制采购的政策要求。
对于评标委员会。采购文件虽然明确项目不进行节能清单核查,但采购节能产品是国家强制性政策,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采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果评标委员会仔细审核,就会发现D公司提供了进入节能清单的证明,评审错误就可以避免了。
此外,我们也建议对节能清单的分类作进一步科学和优化,这样更加便于查询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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