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丑闻案剖析(之十)
“案中案”水落石出 投诉人被判出局
作者:赵勇 发布于:2017-02-14 11:29: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上一期谈到,投诉人美国航空航天公司针对被投诉人的回复和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的初步认定,又向GAO提出了3个棘手的问题:1.建议书是否在2010年7月9日下午2:00前递交?2.快递员没有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的首要原因是否是门卫的涉嫌误导?3.当天下午2:00以前建议书是否已经在采购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这三个问题,GAO是如何逐步深入展开调查和认定的?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最终能否参加此次项目的采购活动?我们来看本期内容。
一、建议书提交的准确时间
在当天下午2:00以后
采购人美国空军方面认为供应商没有在规定时间前递交建议书,投诉人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对此进行反驳,但没有提交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发出时间和打电话的时间等相应证据,不过对于合同官代表在570号楼大堂根据自己手表上2:05的时间签收建议书的事实表示有异议,认为合同官代表个人手表的时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时间计量标准应该以美国标准时间或格林威治时间等法定时间为准。合同官代表个人手表上的时间,不能作为此次建议书迟交的依据。
对于建议书递交的时间问题,GAO从两方面调查和认定。
一是,GAO在给投诉人美国航空航天公司的回复中明确,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建议书(以下称为“响应文件”)是否迟到的认定,GAO在以往的各种判例中已经做过多次声明。在响应文件是否迟交的问题上,采购人的意见具有最终决定性作用。在本案中,合同官代表在570号楼大堂签收建议书时,根据自己手表的时间认定建议书的接收时间是2:05,并且写了收据,而快递员当时没有对时间的准确性提出异议。
二是,在如此重大的案件中,为谨慎起见,GAO向网络服务商和电话运营商调取了资料和记录,明确了投诉人给采购人发出电子邮件的时间是1:58,而合同官代表给基地内迷路的快递员打出电话的时间是1:59,而且这两个时间都是美国标准时间。这与美国空军方面所提供的证据相吻合。据此,GAO认为美国空军此次拒绝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建议书的决定没有违法违规,更不存在恶意排斥的行为。
二、快递员迟到的真正原因
前期查询准备工作不足
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方面称,快递员进入基地后,根据门卫指引的路线没有找到570号楼,在指定方位上,一座拔地而起的新建筑完全挡住了570号楼。如果没有空军方面的人员提供准确的方位引导,快递员很难找到遮挡在新建筑后面的570号楼。投诉人还指责美国空军在网上提供的基地地图是过时的,因为有一块空白区域,不能为快递员提供正确的路径指引。
对此,GAO根据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将响应文件在适当的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是供应商的责任,如果送达的时间被采购人认定迟到,通常是会被拒绝的。如前所述,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是否迟到的认定意见具有决定作用。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联邦采购条例》第15卷208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接收供应商迟交的响应文件的情形之一,是人工送达的响应文件在送达的过程中,如果由于采购人方面的责任导致出现错误或失误,而供应商也尽其所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后,依然迟到的,这时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可以被接收。
那么在本案中,采购人美国空军方面是否在供应商建议书迟交的事件中存在过失?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了呢?
对此,GAO认为:一则,投诉人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没有提供快递员迟到主要是由门卫错误指引造成的有关证据;二则,即便是门卫指错路,投诉人依然对迟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戒备森严、面积巨大(8000多英亩)的空军基地,在没有通行证的情况下,快递员到达了军人专用的19B入口,而非访客专用的1B入口,这是供应商的责任造成的。
随后GAO经多方分析得出结论--美国空军在此次项目中恶意诱导或刁难投诉人的推理也不成立:一是,赖特·帕特森美国空军基地有几十个入口,美国空军无法获知快递员将从哪个入口进入,更无法“指使”门卫给快递员指错路;二是,快递员提前多长时间到达基地,这是美国空军所不能控制的,如果快递员提前2小时到达,此次建议书迟交事故完全会避免;三是,美国空军不能阻止供应商事前和空军采购办联系获取进入基地的通行证;四是,美国空军无法阻止快递员事先上网查询基地地图,即便网上地图有漏洞,如果事前发现,也完全能通过向空军采购办公室咨询和沟通来获得到达570号楼的正确路径。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GAO认为能否按时进入基地,主导因素在于投诉人美国航空航天公司。
三、对“建议书在采购人实际控制之下”的准确理解
以实物监护权是否发生转移为界点
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坚持认为,建议书在2010年7月9日下午2:00之前已经在美国空军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不应被拒收。但GAO经过调查分析,驳回了投诉人的这一主张。
GAO引用了《联邦采购条例》第52卷215款的规定,该条款对迟交的响应文件可以被接收的情形做了描述,即如果采购人接收响应文件不会对采购造成过度延迟,或者只收到了一份响应文件,再或者是有证据表明在履行最后的接收手续之前,响应文件已经在采购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在上述这些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接收供应商迟交的响应文件。
在这里,要正确理解“响应文件在采购人的控制之下”的表述。根据判例法,GAO认为,递交的采购文件是否在采购人的控制之下,关键要看响应文件的原监护人是否放弃了实物监护权,即实物监护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本案中,在合同官代表指引快递员的车到达570号楼停车场的过程中,确实接触了建议书,但这是否意味着建议书的实物监护权就发生了转移呢?显然没有,因为在此过程中,快递员根据美国航空航天公司的要求,在建议书中补充文件甚至撤回建议书,都是可以的,所以监护权仍属于快递员。直到合同官代表在570号楼大堂写完收据、履行完交接手续后,建议书的监护权才由快递员转移给了合同官代表。所以,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关于“2:00以前建议书已经在美国空军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说法也不被支持。
至此,投诉人所提出的这3个棘手的问题,被GAO一一推翻或驳回,美国航空航天公司也就此丧失了参与此次项目的竞争资格。案件发展至此,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这一项目,又回到了两家供应商角逐的格局--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客车集团。那么,这两家竞争对手最终谁能获得采购合同?合同执行情况又将如何?此次建议书迟交5分钟的“案中案”给供应商和采购人带来了哪些启示?请继续关注下期内容。
【本文转自“赵标勇说”微信公众号(joy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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