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准确编制政采预算(下)
坚持“十性原则” 编全编准采购预算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02-14 10:49: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实际工作中,个别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质量不高,有的采购项目不具体,给采购人“偷梁换柱”留下可乘之机;有的变相利用技术指标“固定”品牌,从源头上为采购人指定了采购品牌;有的随意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给实际采购操作制造了麻烦等……这些都是采购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合理性造成的。围绕如何强化采购预算编制这一问题,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总结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十性”原则。
一、编制依据体现“政策性”
预算编制不能脱离或违背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不仅要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还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仅要考虑采购人的需要、财政预算的购买力,还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在节能、环保、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必须要执行到位。
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仅考虑采购人的需求和财政资金的供给能力,而对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考虑得较少,导致有些采购项目预算无法实施到位。
如有的在编制办公楼采购预算时,由于对基本“农田”征用政策、城市规划,以及节能建筑采购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结果造成不是“地皮”征不到,就是项目超预算,导致采购预算缺乏操作性。
二、技术指标突出“规范性”
不同采购人职能不同,即使采购同一采购项目,各自的技术指标要求也会有侧重。而任何一个采购项目,都会有多个品牌,它们在技术、服务等方面也各有优缺点,到底谁“合”采购人的意,就看公平竞争下谁能提供更加适合采购人优先选择或优先考虑的技术指标,而不是违背市场规律变相“指定”。
在具体研究和编制这些优先考虑的指标因素时,须注意指标不能“太具体”、“太死”,以免造成非某某供应商中标不可的变相“指定”品牌行为,引发对采购不公平公正的质疑。
三、与财政预算具有“相融性”
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实行了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分配基本都已细化到了部门重要和主要的支出项目。因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无论是采购项目还是采购金额,都必须与财政支出预算有效结合和衔接。因为财政预算主要是解决财政资金的科学分配问题,而如何规范使用这些财政预算资金,则必须要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来实现。
同时,财政预算是经同级人大和政府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批复,不得随意更改。因此,作为进一步细化财政支出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其编制时就必须全方位服从财政预算的约束,不能脱离人大批准的财政支出方向而另搞一套支出计划,更不得变相逃避人大的监督。
四、采购项目要有“确定性”
财政预算一经地方人大批准,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预算年度内就必须严格执行到位,不能随意更改。
因此,作为支出预算中具体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同样也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采购人在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单位实际需求,本着从严节约、财力许可的前提,不能为了“争取”财政资金麻木“上项”,更不能乱列项目,指望执行中“偷换”、更改。
五、编制态度本着“严肃性”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的源头性工作,对政府采购的宏观监管起着决定性和规范性的作用,因而必须十分严肃认真。
实际工作中,一些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编制不够慎重,致使出现简单地照搬财政支出预算,采购预算有金额没具体项目;简单地摘录采购项目,缺少采购预算金额等现象。这些不规范的预算编制,使采购预算丧失操作性,给有效监管制造了不必要的“阻碍”。
六、编制范围强调“全面性”
对于分散采购项目来说,虽然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是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不容置疑的是,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县一级,分散采购的资金总额多数情况下要高于集中采购的资金总额。
但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仅重视对集中采购的监督,疏于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的管理,尤其表现在采购预算的编制上,从而给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留下了真空和盲区,使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全面性、统筹性。
七、编制过程具有“透明性”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因此编制采购预算时,必须注意公开透明。甲部门为何能采购某些货物或服务,乙单位为何就不能?
对这些“敏感”的问题,只有公之于众,才能增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达到和实现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督管理职能。
八、预算编报着眼“完整性”
在过去的预算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的采购管理习惯,使得个别单位和人员对目前实行的政府采购程序不是很适应。有些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重视,甚至出现了一些明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漏报现象,使采购计划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增加了采购成本。要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防止因采购项目模糊不清而导致将来产生各种“偷梁换柱”行为的发生。
明确采购项目应包括:货物类商品采购项目要明确购置物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市场单价、总价、资金来源、供应时间等情况;装饰修缮工程要明确项目的名称、地点、面积、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招标费、各种材料数量、单价及金额、工时费、门(窗)费、施工管理费、税金、分项目金额、总金额、资金来源等;基本建设要划分基本情况、相关费用、土建、内(外)装修、空调系统、电梯系统等部分;网络工程要明确网络设备购置、软件开发、机房装修、网线布置、月租费等,其中设备购置部分还应列出设备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市场价、总价、资金来源;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列明采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及其项目清单。
九、审核采购项目“必要性”
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在实际工作中,会有极个别的预算单位以模糊不清的采购项目诓骗或套用财政资金的可能性,如有的单位把采购项目简单地写成“装饰修缮”工程,而这笔采购预算究竟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必要,是用于办公楼装饰修缮,还是仅用于会议室的装修,还是用于其他方面等,都不够具体。
有的单位则在采购数量上做文章,如采购制服时,人员编制只有10人,却编报了30套的采购数量。这就需要在采购预算审核时,对采购项目,尤其是大额采购项目,要进行深入、具体的审核和检查,对不存在、不适用、不需用的采购项目,坚决予以“砍除”,从预算编制上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具合法性、合理性。
十、预算项目要有“关联性”
要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的问题,要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行为的发生,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避免个别采购单位通过混淆采购项目界线来套用财政资金。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有些单位往往以细化预算为借口,将一个整体的采购项目人为地分割成几个看似相对独立的小项目,再分别编制其采购预算,不但使政府采购丧失了整体性、连续性和计划性,而且也容易使采购单位利用分散的、不规范的“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操作,达到其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目的。另外,有些单位则将几个看似有从属关系的无关项目合为整体编制采购预算,如购买电脑和打印机两个项目,编制采购预算时却统报为购买电脑一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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