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丑闻案剖析(之九)
GAO详细调查 三项事实明确
作者:赵勇 发布于:2017-02-13 15:21: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上一期报纸提到,在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因建议书迟交5分钟遭拒而提起六项指控后,美国空军方面也是悉数反驳,双方争议陷入胶着状态。GAO接到投诉后,主要分两个阶段对这一案件进行处理,第一阶段是事实调查,第二阶段是基于调查事实作出判断和结论。在第一阶段的事实调查中,GAO重点关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那么,GAO是如何从这三个方面切入展开调查的?调查的最终结果又是怎样的?我们来看本期内容。
一、美国空军是否恶意排斥投诉人
对于这个问题的事实调查,GAO的依据主要是快递员的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中,证人证言证词的可信度及适用性是有所差异的。在中国的案件审理中,无论是证人的口头证言还是书面证词,可信度和采纳率都不高;但在美国,证人提交证言证词是件非常严肃的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证人的证言证词可信度很高,并因此成为法院、GAO等投诉争议处理机构处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快递员按照GAO的要求提交了声明。其大致内容是,他本人曾多次前往赖特·帕特森美国空军基地送快递文件,对基地的进入规则和程序大致了解。根据自己以往进入基地的经验,提前15分钟到达并顺利进入基本没问题。但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此次要求其至少提前半个小时到达,所以他在1:15就到了空军基地,比截止时间(2:00)提前了45分钟。
根据快递员的这段证词,GAO认为其在此次建议书递交的过程中过于自信,仅凭以前进入赖特·帕特森美国空军基地(非基地内的570号楼)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在事前上网查询基地地图指南、了解基地建筑布局、访客进入程序等详细信息,以致最终没能在预估的时间节点进入基地并按时递交建议书。
GAO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投诉人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和乌克兰安东诺夫集团联合体此次迟交建议书,不是美国空军故意刁难,而是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和快递员的疏忽和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所致。理由是:在这起事件中,美国空军方面决定不了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委派什么样的快递员前来递交建议书,决定不了快递员到达基地的具体时间,同时也阻止不了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和快递员上网查询和掌握顺利进入基地的指南和程序。
因此,GAO判定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投诉美国空军在此次项目采购中的恶意排斥事项不成立。
二、快递员是否按规定路径程序进入基地
美国空军在投诉回复中,对网站上公布的有关访客进入基地的详细说明、指示及地图等作了一一陈述,以进一步表明快递员未准时进入基地是其准备工作不到位所致。但对此及其他一些问题,美国航空航天公司也作出了一系列反驳和质疑。
一是,美国空军在网站上提供的赖特·帕特森空军基地地图是过时的,且地图中有一块是不完整的,不能准确反映建筑的方位和布局。另外,11街570号楼的门牌号非常隐蔽,很难辨识。
二是,美国空军没有履行保全证据的义务,在要求其提供跟本案相关的基地录像时,或告知没有,或借口军事机密而不公开。
三是,美国空军采购办公室的合同官代表,对当天下午接收建议书的经过作了虚假陈述,并向媒体非法泄露信息,对美国航空航天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在提交建议书截止时间之前,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曾向美国空军提出延迟提交的请求,但美国空军方面一直未作答复,直到7月8日(截止时间前一天)才告知不同意延期。
就以上四点,美国航空航天公司认为,美国空军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
面对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布下的重重迷雾,GAO一针见血地指出:最关键的还是要确认快递员所到的是基地的哪个门,于是要求快递员再次提交声明。
在声明中,快递员如实陈述了自己所到的是19B入口。
据此,GAO认为快递员到达19B入口,而非1B入口(离570号楼最近),违反了美国空军在网上提供的游客指南中的规定,因此此次建议书迟交的过失,应由美国航空航天公司承担。
三、建议书递交的相关时间节点
在这一项目采购的“案中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建议书提交的准确时间。美国航空航天公司认为,快递员给合同官代表打电话的时间是7月9日下午1:53,递交建议书的时间应该在2:00之前;而美国空军方面认为,快递员打电话时已近乎2:00,而合同官代表在570号楼大堂签收建议书的时间是2:05。
对于本案关键的时间节点问题,GAO将调查重点锁定在了两个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上:一个是快递员到达基地19B入口且被拒门外时,美国航空航天公司给美国空军采购办公室所发的一封邮件。在邮件中,美国航空航天公司称其委派的快递员迷路了,并提供了快递员的姓名、电话;另一个是合同官代表收到邮件后给快递员打电话的时间。
对此,GAO向电子邮件运营商和无线电话运营商调取了相关材料。根据两家企业的声明,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发出邮件的准确时间是1:58,而合同官代表给快递员打电话的时间是1:59。本案关键的时间节点基本都清晰了。
至此,事实基本浮出水面:快递员没有按规定从1B入口进入基地;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和快递员没有在事前做好进入基地的路径和程序查询准备;合同官代表给快递员打电话的时间是当天下午1:59(而不是1:53,推断出合同官代表在570号楼大堂签收建议书的时间不可能在2:00前)。
一系列的事实清楚后,看似美国空军可以从被投诉事项中脱身了,但美国航空航天公司又向GAO提出了3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是判断是否迟到应当以美国标准时间还是合同官代表的手表为准;二是导致快递员迟到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三是建议书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是否已经在美国空军的“控制”之下。下一步,GAO将如何基于事实作出判断并回答投诉人的关切?美国航空航天公司能否顺利参与该项目的竞争?请关注下期内容。
【本文转自“赵标勇说”微信公众号(joy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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