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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

做好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 发布于:2017-02-13 15:14: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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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在工作中更需要认真研究和遵守《政府采购法》、《条例》及相关法规。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明确了采购人在需求确定环节的责任。采购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成败,《条例》还细化和明确了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采购人需要贯彻落实2003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14年间,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形成了“1+1+4+N”的框架体系,即一部法律、一部法律实施细则、四个财政部长令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经常性对相关知识进行更新。
 
  采购人应守正、养气,依法依规工作,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政府采购的风险是多重的,最少存在两方面的风险,即成交风险(包括需求、质量、价格、效率与服务)与法规风险(技能风险、廉政风险)。《政府采购信息报》根据采购人风险点,梳理出采购人的50个风险防控点,分布在10个环节,即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合同执行、采购文件保存、采购资金支付、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处理、接受监督检查与自主行使权力。
 
  在落实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背景下,采购人更应做好内控管理,以防范风险。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2015年12月,《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已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目前,各单位在推行内控管理过程中,仍存在法律研读和理解不到位、制度待完善、受制于编制、流程未理顺等问题。防范自身风险有四个对策,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包括实施归口管理、明确委托代理权利义务、强化内部监督;二是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包括界定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分离、相关业务多人参与、实施定期轮岗;三是分级授权,推动科学决策,包括加强所属单位管理、完善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四是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包括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明确时限要求、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健全档案管理。
 
  同时建议,采购人可以向内控管理工作推行先行的采购单位学习、借鉴。比如,2016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制定《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2016年,中国气象局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编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指引》。
 
  (整理/赵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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