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50个责任点 构建操作机构专业风控体系
作者: 发布于:2017-02-13 15:08: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为采购操作机构,只有今天找准职责风险点、并着力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做到“明天不被社会所诟病,被领导和社会所认可”。
首先要明确操作机构有什么责任?要求明确责任听起来简单,但对于政府采购非常难。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性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包括“2+2+4+N”,第一个“2”是《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第二个“2”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而“N”是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团队梳理了采购操作机构的四项核心责任,即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优化采购程序、拟订合同文本。
采购机构风险防控点来源于采购机构有什么责任。只有清楚有什么责任才能做好风险防控。首先要弄清楚权力和责任的区别。在词典里,权力是指在某一项事物中法律、道德赋予的强制支配力、影响力;责任是指分内应该做的事情,以及如果分内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而应该承担的相应过失。不难看出,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一项权力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而如果我们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一项责任,当成自己分内应该做的事情,做不好应该承担过失,对自己的约束力是非常强的,就不容易犯错,风险就大大降低。承担责任,不仅要有责任感,还需要知道自己的责任点在哪里。以点带面,责任的大旗自然就扛起来了。
政府采购风险巨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违责风险更加细化。通过《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可以梳理出采购机构的这些行为会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并通报、罚款、刑事责任五大风险。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集采机构从业人员面临的违责风险有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并通报、罚款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其面临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代理机构违责后面临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团队梳理出了采购机构九大环节50个风险点,通过责任描述、法律依据、违责风险、处罚依据予以展开。
针对不同省份、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梳理出不同的风险防控点。因为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下,每个地方还有当地的规定。(整理/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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