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贾延江
高校采购部门须“接得住管得好”
作者: 发布于:2017-02-13 15:06: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地方高校需要参照当地的主管部门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50号文”)和《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94号文”)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不论是中央高校还是地方高校,放权后都给予了高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不同程度的自主权。但是我们应该站在对50号文的整体研究与把握的高度上学习,文件体现的是对高校、科研院所的“放管服”,体现的不仅是对高校采购的政策,更是国家层面对高校的简政放权。另外,负责高校采购的老师不能只是关注对高校采购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更应该把握政策的趋势和方向。不要拘泥于如何在字面上界定何为教学仪器设备、何为科研仪器设备、在什么条件下可自行聘请评审专家进行评标等。同时,负责高校采购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也需要有防范政策风险、保护自身的规章制度。
高校有了194号文这一法宝,并最大限度的以结果导向型来制定本校教学科研的管理细则,可以达到增速提效的目标。中山大学在具体细则的制定中规定,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严格执行规定。授权许可的都将采用“快速采购系统”方式。这都是50号文所要求的最大限度服务于高校精神的体现。
对于如何用好扩大的采购权,应该“抓大放小”。对于大的采购要强化规则,对于小的采购要责任到人,谁买谁负责。中山大学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即信息全公开、全透明的方法来加强风险防控。不仅是小额零星分散采购、中额快速采购及大额电子招标采购,所有信息做到全透明、可追溯,规格、型号、价格等全部可查。(整理/赵颖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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