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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提升 车企须练好内功

作者: 发布于:2015-07-02 11:0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汽车厂商应注意什么”专题报道(上)

 

  编者按 酝酿了12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这是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汽车厂商理应对《条例》中的一些要点、新点进行了解,便于其了解政府采购的导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将为您解读《条例》中汽车厂商应该关注的焦点内容。

 

  汽车采购评分办法定为两种

  之前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有三种,《条例》中变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在汽车采购中,一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但像同品牌间的竞争、询价等零星车辆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点评:评标方法是汽车采购供应商较为关注的问题,其关系到企业选择投标产品的方向。《条例》出台后,评分方法选择了较为通用和合理的办法,且只能二选一,有利用汽车政府采购的有序运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因技术、服务标准并不是非常统一,综合评分法更适用于汽车采购。

 

  须提交三年内无违法书面声明

  在几乎所有汽车采购招标文件中,都有关于近几年内无违规、违法行为的规定,但并没有一个量化的考核办法,也无法查证。这导致某些时候,该规定就形同虚设。但《条例》明确规定了投标供应商须提交三年内无违法行为的书面说明,对供应商起到了约束作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点评:在汽车采购中,这个无违法行为的书面声明的意义很大。由于目前全国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还未统一建立,供应商在A处投标时受到违法记录惩处的信息可能不会被B处所知,要求自身提供未违法记录声明,目的在于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

 

  政策功能的发挥更灵活

  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中,选用车型几乎都是自主品牌车;自主品牌采购比例不低于50%;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三个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都对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品牌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前面两个政策夭折了,而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三个管理办法在出台后也被废止了。因为这些政策法规有保护本国产品的嫌疑,不符合GPA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习近平总书记已经在支持自主品牌发展方面身体力行了。他亲自乘坐自主品牌车,对各级党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体现了国家领导人对本国汽车产业的高度支持。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对此,在此次《条例》中,有一个很明显的变化就是把权限下放给了具体的采购单位。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业内专家认为,就如何支持自主品牌车,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采购单位可以通过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来实现。

  点评:节能补贴、新能源补贴、政府用车……近年来,政府也在想方设法支持自主品牌。然而,从以往政策的扶持力度和实际效果来看,政府重在鼓励和引导,最终决定成败的还应该是自主品牌企业自身的内功修为。只有综合能力提升了,才能真正与外资品牌抗争。

  对于汽车政府采购,《条例》将权限下放给了采购单位,对选择自主品牌有引导无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采购单位甘愿选择自主品牌汽车,技术实力、产品质量、供货能力、售后服务和价格都是自主品牌车企需要考虑的内容。只有综合实力强大了,才能真正赢得市场。

 

  提高透明度的四大表现

  在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时会通过隐瞒汽车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对此,《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项目信息须公开。首先,汽车采购项目信息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其次,预算金额要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再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二,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须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同时公告。

  第三,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第四,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点评: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着重提出了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是政府采购规范操作的前提和保证。因为公开是公平与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公开才能阳光普照,只有透明化的政府采购才能让大家参与监督,才能让采购制度真正发挥效能。

  《条例》针对提高透明度提出了四个公开,这四个公开涵盖了采购的全过程,使采购全程都处于监控中,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在如此公开透明的环境里,要想中标并不被质疑和投诉,汽车企业唯有保证企业资质和投标产品完全响应投标文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文字整理/修霄云 点评/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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