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专业化职能作用
“县级集采机构该不该设”专题(下)
编者按 就目前来看,部分地方存在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已是事实,尽管存在其设立和存在是否合法的争议,但立即撤掉也不现实。基于此,目前最应该做的还是尽快界定市级和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各自的职能,加强监管,使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规范操作,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 访 嘉 宾
刘恒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费贤君(化名) 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杨志坚 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黎清华 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
肖善良 山东省济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科长
胡劲松 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常诗宏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主 持 人
董 莹 本报见习记者
县级集采机构在某些地区较普遍
主持人:请问贵省(自治区)、市、县设立县级集采机构的情况多不多?这些县级集采机构的操作情况如何?
刘恒斌:据本人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的旗、县、区都设有集采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这些集采机构都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另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地市级集采机构都要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目前,已有10个盟市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都已纳入统一管理。
费贤君(化名):我省各县区普遍设有集中采购机构,属全国较早设立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省。2010年前后,各县区基本都设立了招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杨志坚:据统计,全国各地的县区成立采购中心的不在少数,如广东省佛山市不仅成立了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下辖的五个区也分别成立了区级采购中心,这些机构在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扩大采购规模、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黎清华:荆门市下辖5个县,这5个县均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目前还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的模式运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县级采购中心操作,接受县级采购办监管,公开招标项目则进入招投标中心操作。
肖善良:目前,济宁市的很多县都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政府采购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为政府采购提供开评标场所,同时受同级采购人单位委托,负责通用类集采品目的采购。
胡劲松:黄石市下辖一县一市,都曾设立过集中采购机构,后来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要求,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作为交易中心的一个政府采购部进行运作。但是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分设的,操作流程基本还是按政府采购的流程执行。
常诗宏:京山县也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规模也不错。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所以,有关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问题,可能还要作进一步研究。
设立县级集采机构应因地制宜
主持人:对于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您是怎么看待的?如果设立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合法,您认为其设立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刘恒斌:县级政府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需因地制宜。就内蒙古自治区而言,大部分县都设有集中采购机构。
比如阿拉善盟,虽然人口只有20万,但地域面积达27万平方公里,县与县之间的距离甚至达到了600公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县级采购项目要到盟进行集中采购,这会给采购人和供应商带来很大不便。
而自治区的乌海市,虽有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3个分区,但每个分区的地域面积都很小。因此,乌海市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区不再单独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其政府采购都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执行和管理。
就政府采购来说,对于一些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比如机关单位自上而下的标准配置等,设区的市、自治州集中采购机构可集中采购后向县级分配。但如果预算已经拨付到单位,单位目录内、需要单位自己采购的就无法管理了,这时再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就很容易出问题。
因此,县级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应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费贤君(化名):县级是否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可视县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采购规模等情况而定。像沿海地区的一些省直管县,其享受的是地级市的管理权限,经济总量较其他地方的县级市要大,采购规模也相应较大。这种情况下,设立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是有必要的。
而有些县的经济总量小,当地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维持自身机构运转,采购规模也比较少,那就没必要设立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如委托上一级设区市的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杨志坚: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县级政府设立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不在少数。如广东省佛山市,不仅成立了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下辖的五个区也分别成立了区级政府采购中心,这些机构在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扩大采购规模、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发挥专业化职能作用 切实服务当地采购人
主持人:您认为这些已经设立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如何才能更好地为当地的采购人单位提供服务?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
费贤君(化名):部分已经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因为其执行的是当地所有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这会造成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全而不精的局面,不利于更好地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个人认为,如果对采购项目进行细化分类,将采购规模较小的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设区市的分中心,每个县级分中心负责某一种或几种项目类别的采购。这样,不仅分工明确,促进县级集中采购机构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又可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同时,如果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成了分中心,就可采取以设区市相关部门监管为主,县级监管部门参与、协调为辅的监管方式,来加强对县级集采机构的监管,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当地采购人单位和供应商。
不过县级集中采购目前也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规模普遍偏小;人员偏少,只有2~3人;专业化水平低,只是简单地扮演着一个服务机构的角色。
同时,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还是由系统内的监管办统一监管;系统之外的各部门的效能等由纪委监察局监管。
肖善良:即使县级集中采购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当前的形势下,立马撤掉显然不合适。既然现阶段仍有保留的必要,那当下最应该做的就是加强监管,根据同级监管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编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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