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四“抓手” 提升汽车采购质效
作者:周乔亮 发布于:2017-01-09 14:50: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随着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和纯事业、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的全面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招标文件的出台及实施和进步对公务用车管理的更规范化,省部级领导(副部级以上)才配备专车等制度的施行,公车采购数量有所减少。同时,伴随着国内主流汽车厂商参与此项目热情的不断高涨和新一轮年终岁尾降价(注重小排量、低油耗)流的到来,相关汽车厂家(供应商、经销代理公司等)都跃跃欲试,想一展身手。此时,汽车采购应该注意些什么?本期,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次汽车协议供货项目,我们将为您介绍如何做好汽车采购。
从考虑是否实需抓起
须从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以及品牌产品扶持看是否实需抓起。
首先,随着近期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等精神以及国内汽车市场的具体情况,加之,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实际需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汽车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自主创新品牌、环保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政策优势与支持,这成为了凸显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之最新看点和一道靓丽风景线。
其次,随着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凸显新看点、新优势和新的靓丽景线的不断持续与发展之机,新一轮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与以往相比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具体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为解决部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竞争和提高了车型的淘汰率;为保证评标结果公正、公平和阳光透明打下了基础;同时,将为实行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项目评标办法和细则随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更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功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品牌和环境标志产品给予了适度扶持等提供了政策条件上的保障。
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次汽车协议供货所不同的是上次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而这一次是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中透明度最高和公正、公平性最强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规定得更加科学和透明化,这样,对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政策凸显更多新看点将会起到“催化剂”之作用。这对日后在全国大范围的响应和利用这一政策优势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从坚持公开招标抓起
第二,须从公开招标占据政府采购方式主旋律这一政策新毫不动摇抓起。
采用公开招标这一采购方式,将更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为主要采购方式的硬性规定和确定这一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关系之概念。
政府采购活动在使用何种采购方式时,只要符合有关资格和条件的,首先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不得擅自或私下采用未经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而采用五种特定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加之,国际经验也表明,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还是程序合法和规范化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及挖掘潜在参与供应商的,也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该采购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优势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已成为各国的主要采购方式或首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之所以能深挖有潜在能力的供应商有机会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这是因为有益于实现采购最优化的目标。这一采购方式的更换和改变,将有助于调动和调整参与竞争供应商(生产厂家等)的汽车协议供货的根本性状况,将更有利于凸显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的价格和质量之新看点。
从支持国货抓起
须从改变国货界定标准抓起。《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和产品,并在条件和情况允许的情况下,采购适度向国内中小型企业以及民族工业倾斜等。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文件虽然出台了不少,但由于长期以来在采购项目具体操作中,一直缺少“国货”的“官方标准”,业界也一直对此争论难休,这就更渴望“国货标准”的快速出台。
鉴于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次汽车协议供货招标一改以往竞争性谈判采购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成功转换,这也更将对政府采购赢来新的更大的效益(效率)做好了准备和奏响了新一轮汽车采购协议供货之“凯旋曲”。
这次改革汽车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无论是从招标文件,还是对所采购汽车“国货”都作出了有益的探索,除规定“本国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物品大比例来自国内外,其中生产或者组装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来源于国外的,该物品在本国的附加值应当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工程或者服务的成本和构成价格的其他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要来源于国内。
招标书也对国货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为广大国内汽车供应商提供了良好的商业机遇。
另外,招标书中还对投标人做出了严格限制和“甄别”,强调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采购中心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标方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上的联系。
同时,“国货”的扶持和采购政策上的倾斜也不是无原则性的,同样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国货”实行拒之政府采购汽车协议供货“门槛”之外,鼓励和调动真正有实力或具备了“国货标准”的国内产品引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实现汽车协议供货凸显新看点的历史性跨越。
从规范招投标政策抓起
须从制定更加规范的招标投标政策和科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抓起。
免收投标保证金将作为本次汽车协议供货与之世界接轨的新看点,过去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招标部门可以对投标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又称“按金”,它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钱。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来看,对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都不十分明确。
而中央国家机关第二次汽车协议供货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也不收取中标服务费的做法,意味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本着为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服务的态度,通过其他方式保证投标人履行义务、减少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公司代理经销商或经纪人等)对该条款都很满意,这正如某汽车企业工作人员称:“很多地方这两项费用都收,有时返还得不够及时,使企业资金压力加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这次实行免收这两项费用政策,使企业(供应商)参与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这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次招标文件对克服和消除招标文件项目采购“偏离”的弊端也作出了修正,并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将更利于纠正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中的“偏离”,达到了优于或劣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投标人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投标人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认定属于偏离,则评委会有权视具体情形予以按照规则扣分、在规则基础上增加扣分、在规则基础上加倍扣分、直到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该项目规定了招标截止前5日可修改文件,在一些汽车采购项目中,不少汽车供应商往往是处于被动地接受招标文件,即使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或看法,也不知道如何与代理机构沟通;本次项目招标文件就专门列出“投标前的澄清、修改”条款(条款中明示,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或修改的要求,以及可以就货物安装使用环境相关的踏勘现场提出相应的要求。该要求应在投标报价截止日的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中心)。
这次招标文件明确列出“投标前的澄清、修改条款,更体现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精神实质,凸显了政府采购对招标政策更加规范化之新看点。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下一篇:明辨情形 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