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我见(上)
明确概念内涵 界定监管权限和范围
作者: 发布于:2017-01-09 14:34: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2014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自此,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剧增,专业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代理市场竞争激烈成为常态;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代理机构作出明确定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管好用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成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亟待破解的难题。为此,2016年11月底,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采购信息报》继1672期对业界有关意见进行集纳刊登后,本期再次汇总一线从业者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并呈现,希望业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进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的优化完善,更好规范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执业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建议1:将办法名称修改为“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理由: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如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这一名称,则其中所指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了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但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是把集中采购机构排除在外的,且主要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的。
因而标题与《征求意见稿》中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范畴不相一致,故需修改标题。建议将标题修改为“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建议2:将文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统一改为“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张联成 孙征启)
建议3: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代理机构与《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代理机构定义相统一,不然有违反上位法之嫌。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而《征求意见稿》本条中,对于代理机构的定义是: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此,代理机构的定义应与《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一致。
集中采购机构也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执业行为也应当受该办法的约束。同时,无论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社会代理机构,都需要独立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定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也应当对这一点加以明确。(朱晓锐)
第三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
建议:建议第三条增加一款,即“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所在地之外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当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理由:代理机构在异地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与在企业当地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程序及要求完全一样,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当地与异地也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且本地业务与异地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各项目开展的依据一样,都是《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故建议增加此项规定。(张联成 孙征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管对象不明确,建议增加有关代理机构必须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规定。
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不可操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管对象是谁?是在本地注册成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是在本地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既没有在本地注册,又没有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肯定不是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管对象,但在本地注册成立的代理机构,其分支机构可能遍布全国,注册地财政部门能很好地监管到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吗?很显然,这不现实。因此当地财政部门的监管对象,应该是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后,县市级财政部门很难准确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情况。如此情况下,连自己的管理对象都不明确,又如何准确实施监督管理?财政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和范围不清,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推给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推给省级财政部门。推来推去,谁都可以管,但谁也可以不管,由此代理机构乱象丛生,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所以,《征求意见稿》必须明确实行备案管理。代理机构执业前,必须到当地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征求意见稿》还应明确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朱晓锐)
第五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
建议:将第五条增加第二款内容,即“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未经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财政部规定欲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需要登记?《征求意见稿》未明确。
对此,实际中各省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有登记的,也有没有登记的。为便于管理,建议本条应当增加“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的规定,对欲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方可。对此,《征求意见稿》有明确规定,但对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的,能否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却没有明确规定。为减少歧义,建议在此增加“未经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规定。(张联成 孙征启)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议:对于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建议增加以下四方面相关规定。
①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确定项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相关的专职人员;相关专职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获得省级有关单位培训的有效合格证件。
②采购及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如独立的办公场所、开评标场所、采购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门禁系统等设施设备;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内控风险等相关制度。
③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的能力和水平。
④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
理由:《条例》第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应据此细化。(张联成 孙征启)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两处“代理费用”前加上“获取采购文件的费用”。
理由:为避免实践中招标采购方在采购文件的发售中乱收费,同时便于监管部门监督,故如此建议。(张联成 孙征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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