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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统一公告内容 严格信息发布

作者: 发布于:2017-01-09 14:27: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本报讯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
 
  《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公开。区县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做好监督处罚信息的报送工作。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意见》指出,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是天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将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将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意见》明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公告,其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等。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意见》还明确,邀请招标项目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非招标方式项目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采购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意见》强调,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政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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