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取消同城交通补贴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7-01-09 14:22:4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劳务费是谁使用谁支付。那么,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当地该怎么给?交通费到底该不该由使用单位支付?这类问题,不仅是广大评审专家关心的,也是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所关心的。日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宁波采购中心”)了解到,宁波采购中心通过内部制度管理,明确了专家评审费的具体标准、评审超时的规定、交通费标准。
“2014年之前,宁波采购中心并没有书面劳务报酬标准。”宁波采购中心主任宋卿告诉记者,当时评审费用是半天200元,一天500元。在宋卿看来,这种劳务报酬标准不论时间长短,且随意性很大,也不能适应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因此,宁波采购中心2014年正式发布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将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提高至半天300元,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项目废标支付专家200元补助。
据宋卿介绍,2015年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发布了《进场交易专家报酬标准》,根据项目特点,每小时的评标费为100元-200元,同时不论距离远近,同城的专家均给予100元交通补助。但此标准是立足于工程招投标的专家而制定的,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合适,且机关事业单位对差旅费、交通补助也都有明确规定。
为规范评专家劳务费发放,同时也推动专家酬劳机制科学合理,宁波采购中心2016年6月修订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取消了专家误工费,但将劳务报酬标准提高至半天400元,超过中午12:00按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计算。
根据新标准,评审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结算。评审时间半天是指上午开始到中午12:00,下午开始到17:00,专家评审费按每半天400元计算,不足半天的也按半天计算。
另外,根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专家已报到的,如因项目废标或回避情形,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补助。
“同城的评审专家,坐地铁可能两块钱就到,如果给上百元的交通补助,显然不合适。”宋卿说,针对此种情况,新修订的劳务费标准规定同城专家不能领交通补贴。像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等六区范围内的专家,由专家自行负责往返,不支付交通费。宁波市辖内、六区范围外,如慈溪、余姚等地,由专家自行负责往返,可支付交通费100元。
在费用发放方面,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结束时统一填写表格,发放完毕后凭专家签字到综合财务科报销。据宋卿介绍,修订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只是他们规范业务管理的一个小小举措,但执行效果却很好,大大提高了专家的满意度。
记者从宁波采购中心了解到,为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强化内控建设,宁波采购中心还出台了《绿色通道采购规定》、《供应商注册评价管理办法》等9项业务制度,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廉政建设规定》等11项内部管理制度,以推进采购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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