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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九大问题 预算编制首当其冲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6-30 11:44: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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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 常利

 

  “部分采购人认为,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只要按规定程序执行就可以了,预算编制、计划编制不重要。”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上,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副司长常利介绍了当前采购人存在的忽视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超标准采购等九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常利表示,目前政府采购审计时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预算编制不完整,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规模的采购未进行公开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随意改变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格,采购招标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缩短招标时间;未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变更中标结果、随意追加合同;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采购正版软件和节能环保产品;超标准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不当;政府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等情形。

  对此,常利建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方面,加强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首先,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重点关注是否制定了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有没有在对本级及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的基础上编制;年中因追加预算等原因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项目的,是否按规定补报了政府采购预算。

  常利表示,在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时,要注意政府采购计划要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要及时调整集中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者需求数量的,应该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

  常利强调,中央单位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应注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要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选择和确定,必须符合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投标程序要合规;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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