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须落实五项主体责任
编者按 除了提出创新性规定、对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细化实化外,进一步强调和突显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亮点之一。一直以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采购环节中采购人的责任缺位并引发一些问题。
在日前举办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现场了解到有关采购人责任界定和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的内容,本期整理汇总并与读者分享。
财政部国库司渊国库支付中心冤副主任 王绍双
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在日前举办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司处级干部业务培训班上指出,中央单位采购人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要重点落实好五项主体责任,即:采购需求、采购政策、信息公开、履约验收以及完善内控。
王绍双表示,采购需求明确、完整、合规是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采购人要落实好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管理。《条例》明确了采购需求在报价竞争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采购需求要符合相关标准、评分因素及量化指标等要求;明确了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安全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王绍双表示,《条例》对《政府采购法》政策功能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权限、政策工具,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人将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要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和采购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完善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方式,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及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王绍双指出,采购人还要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条例》将采购活动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对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公开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采购项目预算,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及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及政府采购合同。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行为质疑,要予以及时回应,并在公开部门预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采购人落实好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结果管理,同样不容忽视。”王绍双表示,《条例》对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要求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和采购需求,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履约验收工作,将履约验收管理纳入采购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验收程序,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王绍双最后强调,采购人要落实好完善内控的主体责任,遏制寻租腐败。《条例》对采购人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体系提出了要求。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明确单位内部责任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和具体职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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