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方金亭
代理机构不具备条件 一律不予备案
作者:文字整理/王少玲 发布于:2015-06-30 11:08:3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有13家社会代理机构,较之前增加了7家,完全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有关办法来实施管理。
代理机构行政审批取消后,兴安盟对代理机构实施“宽进严管”,以加强监督检查为抓手,规范代理行为,严格操作程序,落实政策要求,提高采购质量。对新增加的代理机构,要求其必须有固定的招标场所,能够承担政府采购招标具体事宜。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备案。
兴安盟真正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管的时间并不长,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对新增加7家代理机构的人员结构、业务能力、执业素质等方面还不十分了解;另一方面,新增加的代理机构能否真正承担起政府采购招标业务,还有待于实践检验。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同样追求利润最大化,主要体现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听命于采购人的无理诉求,各种倾向性、歧视性限制条款屡见不鲜。因此,加强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是当前破解代理机构监管难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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