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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 建专家评审记录反馈制

作者:徐颖哲 发布于:2015-06-30 11:02: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出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例》培训班讲话时,王瑛表示,评审专家拥有较大的决策权,从权责对等角度出发,为督促专家公平公正地开展评审活动,必须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依法对违规专家进行惩戒。

 

  引入社会监督 加强处罚力度

 

  要引入社会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按照《条例》要求,在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同时,开展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逐步把对专家抽取、反馈等列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专家是否按照规定程序产生,是否按规定回避等进行重点检查。

  此外,要加大处罚力度。王瑛要求财政部门完善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及评审活动反馈制。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将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反馈,财政部门据此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王瑛表示,《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这对专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还应建立随机抽取和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同时探索有效的需求咨询机制。

  王瑛指出,建立完善随机抽取的专家选择机制,要严格入库管理,扩充专家数量,细化专家分类,扩大专业覆盖面;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全国共享的评审专家库,实现专家库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专家作用前移至需求制定

 

  建立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要通过科学设置评分标准,减少主观分,增加客观分比重,减少专家自由裁量权。同时,严格评审纪律,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规定,特别是对于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项目,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此外,还要建立专家评审活动记录反馈制。

  探索建立有效的需求咨询机制。完整、明确、合规的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财政部已在研究改进评审专家管理,探索发挥专家作用的有效形式,在采购活动中逐步将专家作用前移,从注重资格性审查和评审活动,转向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制定采购需求时的重要参谋,建立有效的需求咨询机制,这也是推动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变革的重要举措。

  王瑛透露,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办法》,以与《条例》规定相衔接,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权利义务、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并将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建立全国共享的评审专家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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