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丑闻案剖析(之五)
项目采购遭冻结 重新启动再折戟
作者:赵勇 发布于:2016-12-06 10:55: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前面讲到,美国空军最初想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租赁空中加油机,后来在政界大佬的质疑下,改为“租赁+采购”的模式。但其间发生了空军采购高官的腐败案,使得美国国防部不得不在2003年12月宣布冻结这一项目的采购活动,并进行采购丑闻调查。调查结束后,2006年1月,美国国防部宣布美国空军与波音公司这一项目的单一来源租赁合同终止。一年之后的2007年1月,美国空军重新启动了该项目的采购工作。这次启动会有哪些变化?最终结果又会怎样?我们接着往下看。
项目采购重新启动 谈判文件详规细定
重新启动的项目采购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采购方式从单一来源采购变为竞争性谈判;二是由原来的“租赁+采购”变成了传统意义上的采购(即购买)。
在评价方法方面,谈判文件采用了物有所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类似于中国竞争性磋商方式中运用的综合评分法,需要对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进行综合评审。
谈判文件还详细规定了评价方式,确定了技术、价格等方面的相对权重。对于如何计算供应商的成本或价格,谈判文件规定采用全生命周期法,即把供应商报价中飞机整个服役期限的总成本作为价格的评价因素。
此外,谈判文件还提供了技术规格书,列举了关键指标和非关键指标,并且说明:关键指标是必须满足的;非关键指标鼓励满足,但不强制要求全部满足。
两家供应商参与 竞争空前激烈
2007年1月谈判文件发出后,有两家供应商有意愿参与此次竞争性谈判,一家是上面提到的波音公司,另一家是诺斯洛普·格鲁门公司和欧洲宇航防务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体中的两家公司,都有着巨大的行业影响力,诺斯洛普·格鲁门公司是世界名列前茅的美国军工生产企业,也是世界最大的雷达制造商和海军船只制造商。而欧洲宇航防务集团,是欧洲大型航空航天工业公司,在2013年更名为我们所熟知的欧洲空中客车集团。
根据谈判文件要求,两家供应商于2007年4月12日之前提交了第一次谈判响应文件。之后,美国空军与这两家供应商开始了漫长艰巨的谈判之路。
历经反复谈判 公示成交结果
随着谈判的深入,采购人和供应商对于采购标的的内容越来越清晰。2007年12月,美国空军确定了最终采购的技术规格,并要求两家供应商以此为基础提供最终报价方案。
2008年1月3日,两家供应商提交了最终的谈判响应文件。
经过一段时间的评审,美国国防部于2008年2月29日宣布联合体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并公示了成交结果。
2008年3月11日,波音公司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就这次采购向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提出投诉。GAO是处理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争议最权威的机构,目前约95%的投标抗议都由GAO负责处理。
GAO收到波音公司的投诉后,经多方调查,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了69页的处理意见,在意见中支持了波音公司的投诉,并推翻了项目采购结果。
由于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军工采购项目,且多处涉及军事机密和供应商商业秘密,因此这一69页的处理意见全文不对外公布。但这又是一个美国媒体、公众乃至全球都关注的采购案,为保证公众知情权,GAO作了一个3页的公开版处理意见。
波音公司提出抗议 GAO推翻采购结果
在公开版处理意见中,GAO出具了推翻项目采购结果的七方面原因。
第一,美国空军在采购评审时,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权重对两家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且忽视了波音公司有更多非关键指标优于联合体的事实(非关键指标不是必须满足,但鼓励满足,因此应是谁响应的多谁得分高,但美国空军在评价中没有给波音公司加分);
第三,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空中加油机,应当与目前美国空军现役的所有机型兼容,能为所有机型加油,而联合体提供的加油机型号的兼容性不足;
第四,美国空军与两家供应商的沟通深度不同,在同波音公司谈判时,表示其已经满足关键指标,但后期又告知某些相关指标不符合要求,而在同联合体谈判时,美国空军却就这些指标同其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探讨,即在同供应商谈判时存在不公平现象;
第五,联合体拒绝了谈判文件中一个强制性要求,即成交最初机型后两年内要具备维护维修基地,这是实质性的不响应,但美国空军竟接受了这项偏离;
第六,美国空军对联合体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计算存在错误,所用公式、模型和参数不正确,导致最终结果认为其成本最低;
第七,对波音公司全生命周期成本的计算也存在错误,同样是所用公式、模型和参数不正确。
波音公司这七点抗议得到了美国GAO的支持。最终,GAO建议美国空军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赔偿波音公司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抗议的费用和相应的律师费。
由于波音公司的投诉,项目采购再次折戟。那么,重新组织的采购会是怎样的?我们下期再谈。
[本文转自“赵标勇说”微信公众号(joybid)]
■引申思考
1.此次竞争性谈判为什么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
政府采购要求实现竞争最大化,因此中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竞争性谈判要有三家以上有效供应商参与,以确保充分竞争。但在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项目的采购谈判中,却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这还要从美国和中国对竞争性的认识差异上说起。
据笔者对招标采购的理解,实现竞争最大化有三个条件,分别是竞争者的数量(足够多)、竞争者的能力素质(要相当)、竞争者的竞争意愿(足够强)。而要实现有效竞争,就要实现这三个条件的有机整合,而不单单注重竞争者的数量。
所以在美国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竞争者实力相当,且都有强烈的竞争意愿,那么就可以认为该项目具有了很强的竞争性。
2.联合体和合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资企业是真正的法人,有固定的业务和收入来源,不是为了一次投标而组建。而联合体,完全是为某次投标而组建,若中标,则双方合作将项目完成并解散;若未中标,直接解散,是一种较松散的组织,优点是能在投标活动中整合资源,发挥各自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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