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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候选人中标价谁说了算(下)

中标候选人要为弃权中标人价格买单吗

作者: 发布于:2016-12-06 10:49: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2.1.jpg采购人观点
 
  观点A:
  供应商履约会出现问题
 
  这个规定有失妥当。
 
  举个例子,8月,某单位进行了一个义务教育采购项目,采购总预算约4亿元,其中,家具类采购的中标金额未8562.5241万元,由12家不同供应商中标,采购内容包括四层平板货架、高身储物柜、木案工作台、双通道工作台、四人餐桌椅等。由于这个项目的采购量大,采购人将其分成了38个包来进行采购,每包都是与中标供应商单独签订合同。
 
  最后,该项目没有受到供应商的质疑、也没有对项目的进行造成影响。而这个项目的做法可能会造成供应商履约上的一系列问题。
 
  观点B:
  法律没有规定
 
  这一做法不合理。如果是联合体投标,不同供应商有统一的价格无可厚非,但这个项目的供应商都是独立的个体,每家的成本也不同,报价更不同,即使第一中标人放弃了中标,也不应该统一按照第一中标人的价格来执行。
 
  如果采购人一定要按如此要求来操作,那招标文件应具备几个要点,一是要求供应商提供最低成本价并在文件中注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低于最低成本价的报价,这样可解决第二中标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人报价而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况;二是供应商在投标时须表明,接受评标委员会对其报价的调整。
 
  22.1.jpg操作机构观点
 
  观点A:
  不对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价格的做法不合法。
 
  以往,类似大项目的做法是把项目拆分成几个标段或几个分包,并分别评标,可能是一家供应商中若干标段,也可能每个公司各中一个。
 
  每个分包的评标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同样产品在不同标段或者分包中可能成本出现不同供应商的中标价不一样,但是不做调整,按照中标价供货。
 
  观点B:
  价格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改变价格的这种做法容易引起质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这样的条款应谨慎。
 
  中标价是最容易受到质疑的因素之一,在曾经一个类似项目中,由于项目采购量比较大,分了几个标段,每个标段都包含所有品目的一部分,由3家供应商中标。
 
  在这个项目中,每个标段的采购内容相同,三家供应商报价不同,操作机构分别与三家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受到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质疑,认为采购内容相同,中标价格应该一致。
 
  当时的回复是,虽然采购内容相同,但中标价格是供应商的投标价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三家供应商的价格不一定一致。
 
  但这样操作也是有风险的,建议采购人对于采购量大的项目最好分包来做,且为了避免产生问题,每包的内容要避免完全一致。
 
  但同时,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每包内容不一致只是解决了报价不一致的问题,但货物单价依然可能受到质疑,值得探讨。
 
  22.1.jpg企业观点
 
  观点A:
  报价应具独立性
 
  感觉前后矛盾,第一印象是不合适的。
 
  如果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最低价优先,如何又能让第二名按第一中标人的价格履约。
 
  如果项目采用的是最低评标价法。那么,第一名的报价肯定低于第二名和第三名,如果强制执行第一名的价格,似乎不合理。
 
  每家的报价是由自己的成本以及期望利润空间决定的,报价应该具有独立性,而不是被主观强加,而且每家的产品做出来的质量也是不一样的。
 
  观点B:
  影响企业积极性
 
  做法欠考虑。
 
  如果是选取一家供应商的项目,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中标人的报价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做法很难保证中标人的履约,中标人赔钱做项目很难做到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
 
  而且这十分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参与大项目并能中标,对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是极大地认可,但如果因为做了项目而造成经济损失,很可能削减他们的热情。
 
  观点C:
  赔本生意宁可放弃
 
  不合理。
 
  按照招标文件的说法,第一名中标,它因不可抗力不能交货而弃权,第二名以第一名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显然是没道理的。
 
  每一家企业的经营成本都不一样,投标报价是企业在对项目做出成本核算后的报价,不可以随意更改。关于履约方面,作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位置会比较尴尬,执行第一名的报价可能会赔本,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退。如果项目小,供应商可能会坚持做下来,如果项目规模大,那供应商可能宁愿选择放弃保证金而不去损失更多。
 
  观点D:
  无法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金额应当是按照每家的报价来确定,不能以某一家的价格作为所有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以往也有第二名执行第一名价格这种案例,在那个项目中,第二名可能是由于利润空间变小或者赔本在做项目,因此产品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做,由于项目要求高,采购人非常重视监管工作,产品验收不合格,厂家返工重做,让本身就赔本在做的企业二次损失。建议企业在项目履约上一定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执行,否则可能损失更大。
 
  (本版整理/刘诗扬 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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