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丑闻案剖析(一)
加油机单一来源租赁 大佬质疑发难
作者:赵勇 发布于:2016-11-07 14:53: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编者按 在美国军事政府采购中,爆发了一例近20年来最大的丑闻案例--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案。这一采购案例不仅涉及采购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经历时间长久,且期间发生了波音公司贿赂空军采办官员的丑闻,引发了美国国内和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从本期开始,《政府采购信息报》将以连载形式,通过对这起政府采购案抽丝剥茧的分析,深度了解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运行机制以及中美政府采购的差别。
美国空军空中加油机采购项目,最初的采购工作开始于2002年,采购人是美国空军,采购对象为空中加油机。此前美国空军使用的是波音公司生产的KC-135型号的空中加油机。为推陈出新,美国空军决定用一批新的空中加油机替代KC-135。我们都知道,空中加油机属高精尖设备,对于战斗机延长作战半径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也是最近几年才刚刚研发成功。那么,对于这次空中加油的需求,美国空军打算如何实现或获得呢?
满足使用需求 三种获得途径
第一种 政府自己组织生产
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时代或者地区,比如中国古代或者前苏联,政府所需要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大都是政府自己组织生产并提供的。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政府可以对项目有更直接的管控。特别是当要采购一些和军事、国防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标的时,这种“自给自足”的方式往往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因为与管理供应商相比,管理政府内部人员更具有信息不易泄露的优点。但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创造力不足,缺乏竞争,质量也无法保证,价格成本也往往会提高,而且容易形成一种独特组织--军工企业。军工企业虽然也是企业,但其组织及管理方式、市场竞争环境及定价机制与通常(市场中)的企业是有很大差别的。
第二种 市场购买货物工程
这是当前中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人员比较熟悉的一种方式。和平时期,这些企业主要生产民用设备,如汽车、轮船、民用飞机等。一旦战争来临,它们可以将民用装备稍加改装变成武器装备。像众所周知的陶氏化学公司(在一战中生产炸药和催泪弹)、IBM公司(在二战中生产M1卡宾枪和勃朗宁自动步枪,并参与研发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波音公司(在二战中生产轰炸机)等美国民用公司,在二战时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以设想,如果采用方式一,只有军工企业才能生产武器装备,那就意味着这种生产能力在和平时期会出现极大的浪费。而如果在和平时期,军工企业的能力储备不足,那一旦战争爆发,则又会发生武器装备的短缺。
在军民生产能力的切换方面,美国给全世界做了一个表率。美国从建国之初至今战事不断。特别是一战、二战以来,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理念之下,催生了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以及企业极强的应变能力。当今美国社会普遍认为,生产和供应国家军事武器装备的主体,不一定非得是国有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的巨大生产能力也完全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中国目前推进的“军民融合”工作实际上也体现出这样一种理念:军用的技术设备装置可以用于民用;反过来,民用的一些技术设备也可以经过适当改装用于军事。
第三种 市场购买服务
这种途径,需要什么服务就买什么,不需要拥有工程或货物的所有权。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下,这种获得方式越来越受各国采购人的青睐。
在从市场获得标的的途径中,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又各自有其优缺点。购买的优点,是对标的拥有完整的物权和控制权,缺点是运行、维护和报废都要由自己做。而租的优缺点和购买正好相反,其优点是只要使用即可,具体的维修、保养可以不用考虑,缺点是对标的的控制力弱一些。
初定单一来源采购 突遭政界大佬质疑
如何在上述三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从理论上说,主要需要考量五方面的内容:标的的复杂性、标的的关键性、市场的成熟度、标的的外部性以及采购过程中对于信息交换的要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采购人,都会有自己不同的选择。
在市场经济和服务业高度发达背景下,美国空军此次空中加油机采购最初选择了第三种获得途径,即向市场租赁。在综合权衡之后,美国空军决定采用政府采购中独特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来租赁波音公司的KC-767型空中加油机。
在中国政府采购的六种法定采购方式中,也包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这种方式使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特点,就是市场上满足该项目的供应商仅此一家。这时不能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一样在多家供应商中形成竞争,采购人没有其他选择,只能直接和这唯一的一家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合同。
在美国空军该空中加油机租赁项目决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准备实施时,美国政界一位大佬--麦凯恩提出了异议(麦凯恩是美国政界一位资深参议员,2008年美国大选时,作为共和党候选人的麦凯恩,是当时奥巴马的主要竞争对手。在此前的美国总统竞选中,麦凯恩和小布什也曾就共和党竞选人的提名展开过激烈竞争)。麦凯恩认为,军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租赁这批空中加油机缺乏竞争,会导致价格奇高而浪费纳税人的钱。在美国空军加油机租赁单一来源采购准备实施阶段,美国空军作为采购人,是如何应对和处理参议员麦凯恩提出的质疑呢?请见下期连载。
问题引出
谁有资格对政府采购提出质疑投诉?
通常来说,世界各国普遍规定有权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主体是供应商。
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多发生的就是未中标供应商的利益受到侵害,使其成为直接的利益受损者。
但是,如果某一个人或企业并没有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其有没有权利提起质疑投诉呢?这是一个经常在政府采购领域引起争议的话题。笔者在联合国修订《公共采购示范法》时,也曾经历过对这一问题的激烈辩论。
大家的共识是:允许质疑投诉的人员范围越广、期限越长,最后的采购结果可能就越是公平。因为采购活动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多一个人看,多一个人提问,其中出现错误、发生舞弊的几率就少一些。但与此同时,采购效率也会越低。
所以,通常各国都规定只允许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质疑投诉,一般都是供应商,而非政府采购当事人被拒挡在质疑投诉的大门之外,最多允许潜在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
但是对于单一来源采购这种方式,由于供应商只有一家,监督不足,所以各国都普遍放宽了对质疑主体的身份限制。
中国财政部2014年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也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公示。在公示阶段,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资格对单一来源采购提出异议。
【本文转自“赵标勇说”微信公众号(joy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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