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构建严密法律体系保护国货
编者按 《政府采购协议》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项目可豁免开放,其他一些例外情形则需要各成员通过谈判来解决。其中最重要、最受各国关注的就是对本国产业和企业的保护问题。实际上,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国货、保护民族产业是国际上惯用的一种手段,其中以美国等发达国家最为典型。
在我国申请加入GPA的背景下,这些国家在履行GPA义务的同时,在对本国产业和企业采取保护性措施方面的经验与做法,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学习。
美国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十分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来达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
美国实行双轨制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了一整套的保护国货的法律体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犹如铜墙铁壁般地将国外企业和产品挡在了外面。
早在1933年,美国国会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对本国产品实行优先采购,以“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作为立法宗旨,按原产地规则,对“美国产品”予以明确界定。这部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合同时,须承担购买“Made in USA”产品的义务。尽管美国早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也向缔约国对等开放了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非美国制造产品的数量极为有限,并且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定,本、外国供应商同时对采购对象进行报价时,只要本国供应商报价不超过外国供应商报价的6%,则优先将采购计划交由本国供应商完成。这部法案至今仍然沿用。
此外,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保护本国工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还包括《美国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联邦采购条例》等。
根据美国1991年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而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而据另一份调查报告,美国联邦政府在高速公路方面的投资,每10亿美元就能够为美国民众解决3.5万名就业机会。而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所需要的钢铁、建材、水泥、电缆、勘察、设计、规划、挖掘、爆破、施工、安装等各个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主要来自美国境内。
这主要得益于《购买美国产品法》、《美国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联邦采购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美国本土产业形成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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