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评审规则不能随心所欲
作者:风弈 发布于:2015-06-23 09:36: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观察与思考
从目前电梯招标价格分评审方式来看,一些规则制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这些规则没有做到从实际采购需求出发,很难选择到真正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业内专家分析,在项目实际操作中,采用不合理的评分方法,往往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采购人对行业不懂,想通过高价买到高品质的产品,但事实并非如此;二是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在里面,试图通过规则制定达到目的。
通过一些实际招标的电梯项目来看,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某安置房电梯采购项目,在价格分评审中,采用了平均价为基准价的计算方式,即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在三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并且强调供应商报价低于平均价8%以上时,作为无效标处理。该项目的预算为1290万元,中标供应商为某品牌代理商,中标价格为1265.05万元,而另外两个厂家报价均在1100万元左右。显而易见,该项目属于高价中标。
在类似的一个保障房电梯项目中,价格分评审同样采取了此种计算方式,中标供应商报价近1300万元,有一家供应商报价不到850万元,这也是典型的高价中标。
据专家透露,价格分采用此计算方法,供应商之间更容易作弊。比如,4家供应商投标,其中3家串通好报高价,另外一家很容易因报价低于平均价的8%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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