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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建“绿色通道”高效服务采购人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6-19 15:04: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建立了集中采购“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并颁布《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绿色通道”采购操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重点项目、紧急项目、民生项目或其他经采购中心批准的项目转到集中采购“绿色通道”办理操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规定》明确,“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绿色通道”办理项目应具备预算批复材料,或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须提供批复材料。此外,采购人还要提供能及时完成有关采购审批程序及风险责任的书面承诺函。采购中心受理项目后,将优先组织实施采购。

  评审结束后,在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提供完成有关采购审批程序材料后才能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超出投标有效期仍未提供审批材料的,项目将作废标处理,供应商的损失由采购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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