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质疑答复书》应包含哪些关键要素
一、对质疑情况作简单介绍
1.质疑人的基本情况。质疑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写明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是公民(自然人)的,写明质疑人的姓名、性别、民族、住址。
2.质疑人提出质疑的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时间,不是《质疑书》上的时间,也不是提出质疑的时间。
3.所质疑项目的信息。包含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编号等。
4.质疑事项。质疑所针对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
5.质疑请求。质疑人在《质疑书》中所提出的质疑请求。
6.证明材料。《质疑书》所附的必要证明材料名称。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查阅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组织评审专家协助配合,向其他部门单位调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己查找相关材料后所形成的事实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调查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其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解释得更为具体:“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投标标的单价及总价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在采购结果公告中已经公开。因此,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已经公开的投标报价不应作为商业秘密。当然,如果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此处的事实部分也不得涉及。
三、答复结论及项目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调查所认定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作出答复结论,主要就质疑事实是否属实、质疑请求是否成立、质疑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答复,并对该采购项目作出处理意见。质疑不属实、不成立的,可以答复不支持质疑请求或驳回质疑人的质疑请求。
质疑属实、质疑成立的,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实施采购。
2.对采购过程的质疑,纠正错误的采购程序后继续实施采购;如果错误的采购程序已经无法纠正,则重新招标或重新采购。
3.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则改变采购结果。
4.质疑答复中,发现采购项目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的,则项目废标后重新招标;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则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重新采购。
四、告知投诉时限及受理部门
质疑答复书应当明确告知质疑人,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某财政部门(写明具体名称)投诉。
五、感谢语
如“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六、答复时间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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